原告胡光平與被告龍云明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09-1-5)
原告胡光平與被告龍云明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巫法民初字第55號
原 告胡光平,女,生于1968年10月26日,漢族,初中文化,重慶市巫溪縣人,務農(nóng),住(略)。身份證號(略)。
被 告龍云明,男,生于1967年9月25日,漢族,小學文化,重慶市巫溪縣人,務農(nóng),住(略)。身份證號(略)。
原告胡光平與被告龍云明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鄭達俊適用簡易程序于2009年1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光平、被告龍云明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于1989年9月按農(nóng)村習俗舉行了結(jié)婚儀式,1990年9月3日在菱角鄉(xiāng)補辦了結(jié)婚登記,1990年7月17日生育長女龍騰,1999年8月12日生育次女龍柳嵐,1993年原、被告外出務工至1996年回家居住至2001年,2002年雙方再次外出廣東深圳務工至2008年正月回家。 在婚姻存續(xù)期間,被告長期酗酒、打麻將等,傷害了夫妻感情,于2006年5月16日起訴至巫溪縣人民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因被告認錯在法庭主持下調(diào)解和好,F(xiàn)認為被告未加以改正,再次起訴要求判決與被告離婚,婚生女龍騰、龍柳嵐隨原告生活。
被告辯稱:平時喝酒、打麻將屬實,但不至于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不同意離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9月按農(nóng)村習俗舉行了結(jié)婚儀式,1990年9月3日在菱角鄉(xiāng)補辦了結(jié)婚登記,1990年7月17日生育長女龍騰,1999年8月12日生育次女龍柳嵐,1993年原、被告外出務工至1996年回家居住至2001年,2002年雙方再次外出廣東深圳務工至2008年正月回家。 在婚姻存續(xù)期間,被告長期酗酒,傷害了夫妻感情,原告認為被告未加以改正,起訴要求判決與被告離婚,婚生女龍騰、龍柳嵐隨原告生活。
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均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
本院認為:原、被告辦理了結(jié)婚登記,系合法夫妻,共同生活至今,建立了較深的夫妻感情,但被告長期酗酒,影響了夫妻之間的關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沒有提供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證據(jù),其主張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胡光平的訴訟請求。
本案依法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120元,由原告胡光平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 員 鄭 達 俊
二00九年 一 月 五 日
書 記 員 何 金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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