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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鯉刑初字第558號

    ——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法院(2013-11-18)




    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帶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鯉刑初字第558號


    公訴機關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某,女,1976年7月23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德化縣潯中鎮(zhèn)。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施某甲,男,2002年1月21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德化縣潯中鎮(zhèn)。
    法定代理人郭某某,系施某甲的母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施某乙,男,2007年8月26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洛江區(qū)雙陽鎮(zhèn)。
    法定代理人張某某,女,1984年8月2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區(qū)雙陽鎮(zhèn),系施某乙的母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施某丙,男,1932年2月7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q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某,女,1936年1月24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q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何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宏捷,福建和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陳某甲,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福建省德化縣,漢族,家住福建省德化縣水口鎮(zhèn)。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6月5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陳某乙,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德化縣龍門灘鎮(zhèn)。
    委托代理人陳佩漢,福建東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豐澤區(qū)刺桐西路泉州商貿(mào)中心綜合管理樓附屬樓一、三層。
    法定代表人蘇進新,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蘇建煌,該公司員工。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山中路258號。
    法定代表人盛建明,該公司總經(jīng)理。
    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鯉檢刑訴(2013)5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某、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何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由簡易程序轉(zhuǎn)入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合并進行了審理。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磊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甲、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朱宏捷、陳佩漢到庭參加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財保泉州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保宜春分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4月22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陳某甲駕駛一輛重型廂式貨車沿泉南高速公路由三明往泉州方向行駛,行至79km+500m處,車輛追尾碰撞前方由林某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造成車上乘客施某丁死亡、郭某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陳某甲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林某某、施某丁、郭某某無責任。
    公訴機關為證實其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并認為被告人陳某甲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陳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陳某甲定罪懲處。
    被告人陳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均無異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某訴稱:郭某某系被告人重型廂式貨車的乘客,在該事故中受傷。請求判令:被告人陳某甲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某的賠償金計人民幣59769元(其中醫(yī)療費8059元、護理費10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營養(yǎng)費5000元、交通費500元、誤工費35000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陳某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財保泉州支公司應在其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保宜春分公司應在交強險的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何某某訴稱:死者施某丁是施某甲、施某乙的父親,是施某丙、何某某的兒子,死者施某丁系被告人重型廂式貨車的乘客,在該事故中死亡。請求判令:被告人陳某甲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因交通事故造成施某丁死亡的賠償金人民幣共計953784元(其中死亡賠償金561100元、喪葬費44979元、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24770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陳某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財保泉州支公司應在其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保宜春分公司應在交強險的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人陳某甲辯稱:同意賠償,但目前沒有賠償能力。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陳某乙辯稱:肇事車輛有投保,保險公司應按照約定賠償;原告人郭某某所請求的賠償項目、數(shù)額部分缺乏依據(jù);原告人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何某某所請求的賠償項目、數(shù)額部分缺乏依據(jù)。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財保泉州支公司提交書面答辯:原告人的部分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jù);肇事車輛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2座,每座保額1萬元,其只在限額內(nèi)承擔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保宜春分公司提交書面答辯:其可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無責賠償責任。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4月22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陳某甲駕駛重型廂式貨車沿泉南高速公路由三明往泉州方向行駛,行至泉南高速公路(閩)下行79km+500m處,車輛追尾碰撞前方由林某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造成重型廂式貨車車上乘客施某丁死亡、乘客郭某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陳某甲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林某某、施某丁、郭某某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陳某甲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另查明,被害人施某丁出生于1967年1月19日,系城鎮(zhèn)居民戶口。施某丙與何某某系夫妻關系,兩人生育二子、一女,即施某戊、施某丁、施某己。施某丁與郭某某于2000年1月13日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兩人于2002年1月21日生育一子施某甲,兩人于2004年8月9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施某丁與張某某于2007年8月26日生育一非婚生子施某乙。事故發(fā)生前,郭某某系農(nóng)村居民,經(jīng)營德化縣舒家花藝坊。事故發(fā)生后,郭某某被送往德化縣醫(yī)院住院治療,5月7日出院,住院期間共花費醫(yī)療費7816.64元。
    被告人陳某甲受雇于陳某乙,陳某乙是肇事車輛的車主。事故發(fā)生當時,被告人陳某甲按照陳某乙指示駕駛肇事車輛送貨物到漳州。事故發(fā)生前,陳某乙為重型廂式貨車向中華財保泉州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險,保險期限自2013年3月10日至2014年3月9日止,其中機動車商業(yè)險中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的賠償限額為人民幣10000元/座×2座。
    宜春市銘鑫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是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主,該車主為重型半掛牽引車向中國人保宜春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期限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3月25日止,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人民幣11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人民幣1000元。陳某乙已先行支付70000元給死者施某丁的親屬施某丙、何某某、施某乙、施某甲,并為郭某某墊付醫(yī)療費65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害人郭某某的陳述,證實:2013年4月22日凌晨,其與施某丁跟車到漳州進花木,事故發(fā)生時,其正在車上的臥鋪休息。肇事車的車主是陳某乙,陳某甲是其雇傭的駕駛員。
    2、證人林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4月22日凌晨,其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泉南高速公路由三明往泉州方向行駛時,被后面的一輛車追尾碰撞。
    3、證人易某某的證言,證實:其是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跟車員,2013年4月22日凌晨,其正在該車上睡覺,聽駕駛員林某某說,該車被追尾。
    4、證人陳某乙的證言,證實:陳某甲是其雇傭的駕駛員,其是重型廂式貨車的車主,2013年4月21日晚,其通知陳某甲將貨物送到漳州。次日凌晨,其接到貨主的電話說,車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
    5、證人施某戊的證言,證實:其受死者施某丁親屬的委托,代為處理事故賠償事宜,其已收到車主支付的賠償款70000元。
    6、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福建信誠司法鑒定所車輛技術檢驗鑒定意見書、車輛行駛速度鑒定意見書、事故車輛技術檢驗鑒定、鑒定結(jié)論告知書、交通事故法律文書送達、告知憑證、天氣證明、重要天氣發(fā)報標準、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等,證實:事故發(fā)生的過程及事故責任認定等。
    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返還物品清單、交通事故遺留物品清單、交通事故肇事車輛解除扣留通知書等,證實:事故發(fā)生后,公安機關對涉案車輛、人員的處理情況等。
    8、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尸體處理通知書、火化證,證實:施某丁系交通事故致急性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其尸體已火化。
    9、受案登記表、到案情況說明、戶籍證明等,證實:被告人的身份情況及歸案經(jīng)過。
    10、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證實其對事故發(fā)生過程供述不諱。
    11、出院小結(jié)、醫(yī)療費票據(jù)、疾病證明書,證實:事故發(fā)生后,郭某某接受治療及花費醫(yī)療費、診療建議出院后休息3個月等情況。
    12、戶口簿、身份證、出生證明、結(jié)婚證、常住人口登記表、證人施某戊與施某己的證言、泉州東南醫(yī)院協(xié)和司法鑒定所物證鑒定意見書,證實: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何某某與死者施某丁的親屬關系等。
    13、預繳金收據(jù),證實:陳某乙為郭某某墊付醫(yī)療費6500元。
    上述證據(jù),客觀真實、取證程序合法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傷,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陳某甲能主動投案后,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甲能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予以酌情從輕處罰。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因被告人陳某甲的過錯行為致使被害人施某丁死亡、被害人郭某某受傷,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陳某甲應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因陳某甲系受雇于陳某乙,事發(fā)時,陳某甲正按照陳某乙指示駕駛肇事車輛運貨,系從事雇傭活動行為,故被告人陳某甲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陳某乙承擔。被告人陳某甲應負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足以認定被告人陳某甲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其應與雇主陳某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害人郭某某受系農(nóng)村居民,其相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jù)本地農(nóng)村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損失,本院核定如下:醫(yī)療費7816.64元,有相應醫(yī)療費票據(jù)予以佐證,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50元/天×15天);護理費1328.84元(32335元/年÷365天/年×15天);誤工費12929.96元(44947元/年÷365天/年×(3個月+15天)];營養(yǎng)費800元;交通費500元。綜上,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所受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為人民幣24125.44元,予以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某提出的超出該部分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陳某乙已支付的6500元,應從賠償數(shù)額中扣除。被害人施某丁受系城鎮(zhèn)居民,其死亡的相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jù)本地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施某丙、何某某、施某乙、施某甲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損失,本院核定如下:喪葬費22489元、死亡賠償金561100元(28055元/年×5年)依法有據(jù),均予以支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0000元,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施某丙、何某某、施某乙、施某甲的撫養(yǎng)費為247906.67元(其中施某丙為18593元/年×5年÷3,何某某為18593元/年×5年÷3,施某乙為18593元/年×13年÷2,施某甲為18593元/年×7年÷2),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施某丙、何某某、施某乙、施某甲請求撫養(yǎng)費為247705元,應予準許。綜上,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施某丙、何某某、施某乙、施某甲在本起交通事故所受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為人民幣831294元,予以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施某丙、何某某、施某乙、施某甲提出的超出該部分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陳某乙已支付的70000元,應從賠償數(shù)額中扣除。
    由于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主為該車向中國人保宜春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該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應確認為合法有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駕駛員林某某不承擔本事故責任,因此,中國人保宜春分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中的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某人民幣1000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中的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施某丙、何某某、施某乙、施某甲人民幣1100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本案肇事車輛已向中華財保泉州支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yè)險,故中華財保泉州支公司應按法律規(guī)定,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nèi)直接支付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某的損失10000元,支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施某丙、何某某、施某乙、施某甲的損失10000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保宜春分公司、中華財保泉州支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本院根據(jù)被告人陳某甲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4年5月26日止。)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限額內(nèi)直接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某人民幣1000元,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施某丙、何某某、施某乙、施某甲人民幣11000元。
    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陳某乙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某16625.44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施某丙、何某某、施某乙、施某甲人民幣750294元;被告人陳某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上述款項中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直接支付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某人民幣10000元,支付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施某丙、何某某、施某乙、施某甲人民幣10000元。
    四、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施某丙、何某某、施某乙、施某甲、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王文鑫
    人民陪審員  江佳音
    人民陪審員  林婷婷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黃細芬
    速 錄 員  陳奮強
    附:本判決書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chǎn)、集體財產(chǎn)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chǎn)。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九十四條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chǎn);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shù)模kU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酥g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擞羞^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nèi)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xiàn)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nèi)在聯(lián)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jié)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jié)前實際發(fā)生的數(shù)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shù)恼葙M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jù)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jié)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jīng)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shù)。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jù)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jù)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jié)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j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zhuǎn)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jù)為憑;有關憑據(jù)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yǎng)費根據(jù)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jù)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yǎng)人還有其他扶養(yǎng)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yǎng)人有數(shù)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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