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夜精品久久久久久久99老熟妇,亚洲精品乱码久久久久久蜜桃,丰满五十六十老熟女hd,18禁无码永久免费无限制网站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2013)閔行初字第101號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2014-3-26)



    (2013)閔行初字第101號
      原告上海杰米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昕。
      委托代理人徐軍,上海宇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閔行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倪學斌。
      委托代理人吳剛,上海合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鄒春暉。
      原告上海杰米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杰米公司)訴被告上海市閔行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閔行區(qū)人保局)、第三人鄒春暉勞動保障行政確認一案,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經審查于10月28日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2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杰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軍、被告閔行區(qū)人保局的委托代理人吳剛等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鄒春暉經本院公告?zhèn)鲉,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閔行區(qū)人保局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閔人社認字第1208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主要內容為:申請人鄒春暉,用人單位杰米公司;經審核查明,鄒春暉在杰米公司工作期間,于2012年4月20日外出吃完午飯回單位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傷,后前往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yī)院治療,診斷為“左脛腓骨骨折”;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認定鄒春暉于2012年4月20日所受傷害屬于工傷。
      被告在法定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作為被告進行工傷認定的行政職權依據。
      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作為被告作出訟爭工傷認定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認定事實方面的證據:
      1、工傷認定申請書及第三人的身份證、社保記錄材料,仲裁調解書,原告工商檔案機讀材料,證明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及第三人申請工傷的事實;
      2、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yī)院急診病史錄、入院記錄、植入醫(yī)療器械使用登記表、手術記錄、放射診斷報告(X線)、出院小結,上海交通大學附屬第六人民醫(yī)院影像(放射科)診斷報告,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鄒春暉出具的情況說明、路線圖,110接警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另一方當事人張厥成的身份證復印件、電動自行車行車執(zhí)照,證明第三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及受傷后的就診、治療情況,因原告單位中午不提供午餐,第三人在合理范圍內選擇的就餐地點應當視為工作場所的延伸;
      3、被告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對鄒春暉及原告員工胡正娣、朱敏、李煥毅所作的工傷認定調查記錄,龍川菜市場調查情況說明及調查照片,證明被告的調查取證情況,原告單位中午不提供午飯,也沒有指定的就餐地點,以每天10元的標準發(fā)放午餐補貼。
      4、原告出具的關于鄒春暉交通事故的事情經過,考勤表,工資簽收材料、參保個人城鎮(zhèn)基本養(yǎng)老保險繳費情況,證明被告聽取了原告認為第三人不構成工傷的意見。
      四、執(zhí)法程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
      五、執(zhí)法程序證據:認定工傷決定書、受理通知書、提供證據通知書、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送達回證、快遞郵寄憑證,證明被告依法受理第三人的申請并作出本案訟爭工傷認定,執(zhí)法程序合法。
      原告杰米公司訴稱:第三人鄒春暉系原告員工,公司午休時間為11時30分至12時30分。事發(fā)當日,第三人系在12時40分外出發(fā)生交通事故,并不在工作時間,且其外出是為買菜,并非為了完成工作內容或工作職責,而且事發(fā)地點遠離公司及就餐地,步行需20分鐘。因此,原告認為第三人所受傷害并非工傷,請求撤銷被告所作(2013)閔人社認字第1208號《認定工傷認定書》。
      原告未提供證據。
      被告閔行區(qū)人保局辯稱:被告依法具有作出工傷認定的行政職權,所作工傷認定依法有據。根據110接警登記表,第三人的報警時間為2012年4月20日12時18分45秒,事故發(fā)生時間在午餐時間內。原告不提供午餐,也未指定就餐地點,因此第三人在合理范圍內選擇的就餐地點應視為工作場所的延伸。至于就餐完畢后在菜場購買水果等系員工自由,不能以此否定外出就餐的性質,F有證據充分證明第三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符合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第三人鄒春暉未作陳述,亦未提供證據。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職權依據、法律依據和執(zhí)法程序依據、證據無異議,但認為不存在可以認定工傷的事實。原告對認定事實方面的證據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第1組證據無異議;第2組證據中第三人出具的情況說明和路線圖不予確認,并表示即使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確為當日12時18分,第三人如步行回單位亦已超過正常午休時間,亦并非工作或職務行為,故不定認定為工傷,至于案外人的身份資料、行車執(zhí)照,則與原告無關,其余證據沒有異議;第3組、第4組證據無異議。第三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的權利。
      經審理查明:第三人鄒春暉系原告杰米公司的員工。2013年4月1日,經閔勞人仲(2013)辦字第1375號調解書確認,雙方于2011年3月23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2013年4月11日,第三人鄒春暉向被告閔行區(qū)人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年4月23日,被告受理了第三人的工傷認定申請。之后,被告進行了調查,查明第三人在杰米公司工作期間,于2012年4月20日外出吃完午飯回單位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傷,后前往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yī)院治療,診斷為“左脛腓骨骨折”。為此,被告根據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認定鄒春暉于2012年4月20日所受傷害屬于工傷,并向當事人送達了決定書。
      原告不服該決定,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該局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滬人社復決字[2013]第132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被告所作原決定。
      本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被告閔行區(qū)人保局作為轄區(qū)內負責工傷保險工作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具有對轄區(qū)內企業(yè)職工進行工傷認定的行政職權。被告受理第三人鄒春暉的工傷認定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本案訟爭認定工傷決定,執(zhí)法程序合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根據被告提供的110接警登記表、第三人及原告公司員工胡正娣的陳述、醫(yī)院放射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確認第三人系于2012年4月20日12時18分許在返回公司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而受傷,在原告公司確定的午餐時間內,故被告認定事故發(fā)生在第三人的工作時間內,并無不當。由于第三人在工作時間內就餐,系正常生活需求,屬于履行工作職責的基礎。因原告公司未向員工提供午餐,發(fā)放就餐補貼亦未指定就餐地點,故存在公司員工需要外出就餐的可能。第三人陳述交通事故系發(fā)生在外出就餐返回公司途中,并指認了其所就餐的飲食店及行走路線,該陳述能相互吻合,比較合理。至于第三人是否存在順道購買水果等行為,并不影響第三人外出系為就餐的性質。原告雖然提出第三人系外出買菜,并非就餐,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實,因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原告該主張本院依法不予采納。事發(fā)當日第三人選擇外出就餐,按照原告陳述該就餐地點步行至公司約20分鐘,因此第三人在合理范圍內選擇的就餐地點應當視為工作場所延伸,且受到事故傷害系由于工作原因。綜上,原告要求撤銷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上海杰米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負擔(已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蔡 云
    審 判 員 張秋萍
    人民陪審員 王志云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沈春燕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