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項民初字第01859號
——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2015-9-16)
(2015)項民初字第01859號
原告閆某。
委托代理人朱國明,河南圣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偉。
原告閆某與被告李某偉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依法由審判員高必瑞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國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偉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閆某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4年經(jīng)相識,建立戀愛關系,同年10月1日舉行了結婚儀式,2009年4月29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婚姻存續(xù)期間,被告對原告多次實施家庭暴力,違背夫妻忠實原則,絲毫不顧及原告的感受,致使造成雙方?jīng)]有共同語言,性格差異較大,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數(shù)月前,被告蔣原告逐出家門,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創(chuàng)傷,原告認為,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也沒有和好的希望。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子由被告撫養(yǎng),婚生女兒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承擔相應撫養(yǎng)費。
被告李某偉在法定答辯期限內(nèi)未提出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04年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認識,2004年10月1日舉行結婚儀式,后于2009年4月29日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后于2005年8月21日生育長子李某昊,于2015年4月9日生育女兒李某芮。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生氣、吵架,原告提出離婚訴訟。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通過溝通,互讓互諒,共同維護和諧文明的婚姻關系,尚有和好可能,判決不準予原、被告離婚為宜。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閆某與被告李某偉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閆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高必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代書記員 蘇紅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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