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2200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12-22)
(2015)甬慈刑初字第2200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農民。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變更為取保候審。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公訴刑訴(2015)19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呂叢杰、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15日下午2時許,被告人王某與其朋友等人駕乘轎車至慈溪市周巷鎮(zhèn)周西社區(qū)菜場旁邊,后因停車問題與在該菜場擺攤的丁某發(fā)生爭執(zhí)并相互扭打。在扭打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拉拽丁某,致丁某及被告人王某的朋友均摔倒在地并不同程度受傷。經(jīng)法醫(yī)學鑒定,丁某外傷致右眼球破裂,行右眼玻切光凝術,目前右眼矯正視力0.04,此傷勢構成重傷二級;外傷致面部損傷留有瘢痕,此傷勢構成輕微傷。
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主動到慈溪市公安局周巷中心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通過其家人與丁某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已一次性賠償丁某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30000元,取得了丁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丁某的陳述、證人徐某、鄭某、鄒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照片、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及照片、病歷資料、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條、報警記錄、抓獲經(jīng)過及被告人王某的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公民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節(jié),并已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以適用緩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許 越 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胡嘉婷(代)
附: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