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230號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2022-3-24)
(2022)滬0118刑初23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2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由于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xù)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 判 員 黃 婕
書 記 員 吳悅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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