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試行條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試行條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試行條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中華人民
共和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試行條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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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各級專門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試行條例》,業(yè)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發(fā)布施行。施行中遇有什么問題,請隨時報告我院。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試行條例
。ㄗ罡呷嗣駲z察院檢察委員會1984年7月17日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屬武裝性質(zhì)的國家司法行政力量。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quán),參與檢察活動的法定成員。
第三條 司法警察的條件: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法警工作,受過法警專業(yè)訓練,懂得法律基礎知識,熟悉刑事訴訟程序;會使用武器和械具;作風正派,身體健康,五官端正;具有高中畢業(yè)文化程度,年齡十八歲至三十五歲,男性身高一米七以上,女性身高一米六以上。
第四條 司法警察的主要任務:提解、押送、遣送、提訊人犯,傳喚當事人,依法執(zhí)行搜查和其他強制措施,送達法律文書和保衛(wèi)機關安全以及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司法警察要忠于職守,嚴格按照規(guī)定,認真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押犯人或人犯時,必須佩帶武器和械具,并持有提票或提押證,認真核對犯人(或人犯)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等情況。一個犯人(或人犯)必須兩人以上押送。
。ǘ┨峤獾綑z察院審問的人犯要放在羈押室,向人犯宣讀羈押規(guī)定,并嚴加看管,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三)看管人犯,不準擅離職守,嚴防人犯之間談話、串供和交換信件。人犯寫出的有關案情、申訴材料,要及時轉(zhuǎn)送辦案單位,不得擅自處理,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材料內(nèi)容。
。ㄋ模╅L途押解人犯乘車、乘船時,要主動與乘警和其他有關人員聯(lián)系,取得配合。寄宿時,應將人犯交當?shù)毓矙C關代為羈押或請當?shù)刂伪、民兵組織協(xié)助看管,嚴防人犯行兇、逃跑、自殺。
(五)回押人犯,要向看守人員反映人犯的動態(tài),提押證由監(jiān)獄或看守所加蓋公章后帶回歸檔。
。┧瓦_傳票、訊問通知書和其它法律文書前,要與辦案人員聯(lián)系,弄清行動的目的、時間、地點,準確、如期送達。不能送達的法律文書,應注明不能送達的原因,并告知發(fā)文人。
。ㄆ撸﹤鲉镜谋桓嫒巳绮辉,可將傳票交給其單位負責人或其成年家屬代收。如家屬或群眾詢問,應按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答復;如被告人無故不到,可憑拘傳證拘傳;如拒絕拘傳,可強制押解其到案。
。ò耍┰趫(zhí)行提解、押送人犯和傳喚當事人任務時,如遇人犯和當事人抗拒時,可以采取適當?shù)膹娭品椒,必要時可使用武器。
第六條 司法警察要遵紀守法,嚴格執(zhí)行法律和規(guī)章制度。
。ㄒ唬┮珗(zhí)法,不徇私情,堅決抵制不正之風。
。ǘ┮岣呔,增強保密觀念,遵守保密規(guī)定。不準把法律文書帶到公共場所或家中,以防丟失或泄密。
。ㄈ┮J真學習和執(zhí)行《公安人員八大紀律十項注意》。維護人民民主和群眾利益,嚴禁對人犯進行打罵、侮辱、變相體罰等違法亂紀行為。
。ㄋ模┮J真執(zhí)行《人民警察著裝規(guī)定》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guī)定》,保持警容嚴整,維護人民警察尊嚴。
第七條 司法警察完成任務出色的,要給予表揚、獎勵;表現(xiàn)不好、違犯紀律的,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司法警察受本級檢察院辦公廳、室領導,業(yè)務部門執(zhí)行任務時,由辦公廳、室派出。
第九條 本條例適用于各級專門人民檢察院和派出檢察院的法警。
第十條 本條例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通過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