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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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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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完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征收政策,現就進(來)料受托加工復出口免征基金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基金繳納義務人(以下稱受托方)受外貿公司(以下稱委托方)委托加工電器電子產品,其海關貿易方式為“進料加工”或“來料加工”且由委托方收回后復出口的,免征基金。
二、海關貿易方式為“進料加工”的,受托方受托加工業(yè)務免征基金,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委托方擁有加工貿易業(yè)務批準證(已取消商務主管部門加工貿易業(yè)務批準證的省份除外)。
。ǘ┦芡蟹教峁┡c委托方簽訂的加工貿易合同備案委托書、協(xié)議書等證明業(yè)務真實發(fā)生的資料。
。ㄈ┪蟹竭M料加工手(帳)冊注明的加工單位是該受托方。
。ㄋ模┦芡蟹较蛭蟹介_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收取加工費(含輔料費等相關費用)。
。ㄎ澹┰牧线M口報關單上注明收貨單位為該受托方。
。┪蟹匠隹陔娖麟娮赢a品,出口報關單備案號欄中載明的加工手(帳)冊號與本款第三項中加工手(帳)冊號一致,且注明發(fā)貨單位為該受托方。
海關貿易方式為“來料加工”的,受托方受托加工業(yè)務免征基金,應當取得委托方稅務機關出具的《來料加工免稅證明》。
三、受托方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管理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1號)第八條的規(guī)定確定基金繳納義務發(fā)生時間,申報免征基金,將免征數量填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申報表”第四欄“出口免征銷售數量”。
四、受托加工產品未能復出口的,由海關在辦理內銷征稅時一并補征基金。
五、委托方應及時將有關單證交受托方。委托方、受托方均應妥善保管進出口業(yè)務相關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海關核查。
六、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