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死緩復核的法律文書中應否寫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死緩復核的法律文書中應否寫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死緩復核的法律文書中應否寫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死緩復核的法律文書中應否寫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7年12月19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們請示的關于對死緩復核的法律文書中應否寫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問題,經研究,同意你院的第二種意見,即在你院的死緩復核的法律文書中,應當將該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列入。
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死緩復核的法律文書中應否寫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問題的電話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調查。
我省正在審理中的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17歲,在一審時有法定代理人,該被告人被處死緩,不上訴,第一審判決書上寫上了法定代理人。省法院復核中,對復核后的法律文書要不要寫上法定代理人有爭議。一種意見認為,第一審的法律文書寫上法定代理人是應該的,因為在訊問和調查時有法定代理人到場。省法院復核,主要是書面審,沒有法定代理人到場,因此復核法律文書中不應當寫法定代理人。另一種意見認為,雖然復核時沒有法定代理人到場,但既然一審法律文書中寫了法定代理人,為了反映案件全部活動,在省法院的復核法律文書中也應寫上法定代理人。我們研究,傾向于第二種意見,即,省院的復核法律文書應寫上法定代理人。
198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