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guī)定
。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628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二)〉等十八件知識產權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為進一步明確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案件管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等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所在市轄區(qū)內的下列第一審案件:
。ㄒ唬⿲@、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ǘ⿲鴦赵翰块T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權、商標、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條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廣東省內本規(guī)定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guī)定的案件實行跨區(qū)域管轄。
第三條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廣東省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規(guī)定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guī)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各基層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規(guī)定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guī)定的案件。
第四條案件標的既包含本規(guī)定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guī)定的內容,又包含其他內容的,按本規(guī)定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
第五條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ㄒ唬┎环䥽鴦赵翰块T作出的有關專利、商標、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的授權確權裁定或者決定的;
。ǘ┎环䥽鴦赵翰块T作出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強制許可決定以及強制許可使用費或者報酬的裁決的;
(三)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涉及知識產權授權確權的其他行政行為的。
第六條當事人對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市的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著作權、商標、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第七條當事人對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和依法申請上一級法院復議的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但依法應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除外。
第八條知識產權法院所在。ㄖ陛犑校┑幕鶎尤嗣穹ㄔ涸谥R產權法院成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本規(guī)定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guī)定的案件,由該基層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理。
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外,廣東省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本規(guī)定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guī)定的案件,由該中級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