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赤峰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的決定
赤峰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赤峰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的決定
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赤峰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的決定
赤峰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赤峰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的決定
(《赤峰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赤峰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的決定》已經2023年12月22日赤峰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赤峰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的決定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tǒng)一、尊嚴和權威,市人民政府對現(xiàn)行有效的政府規(guī)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赤峰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fā)布災害性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