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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簡述證明對象

    [ 王勝宇 ]——(2011-9-26) / 已閱7199次

    簡述證明對象
    北安市人民法院趙光法庭 王勝宇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起訴將提出一定的證據(jù),被告人進行答辯、反駁或者反訴時也會提出一定的證據(jù)。這些證據(jù)的提出不是為了別的目的,而是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從本質(zhì)此言差矣這種主張又是直接與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實或程序事實相聯(lián)系的。所以,當事人提出的證據(jù)僅是一種手段,是一種為了天津市得勝訴的手段。因此,所謂證明對象是指證明主體運用證據(jù)予以證明的對審理案件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具體地說,證明對象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案件的要在事實。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總是同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相關聯(lián)的。基于對權利、義務的認識分歧而產(chǎn)生的訴訟表明,權利義務暫時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tài)。訴訟過程的推進,目的就是要使這種不確定狀態(tài)逐步明確,并借用法律的強制力使之付諸實施。證明的任務就在于要用證據(jù)查明當事人之間到底有無權利義務。權利義務的具體內(nèi)容及范圍如何?為什么權利義務會出現(xiàn)分歧?分歧后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現(xiàn)狀如何?這種權利義務關系是否值得變更。誰真正,享有,誰確定負有義務。按訴的種類分析,在確認之訴中,應重在證明當事人間是否存在某種權利義務;在變更之訴中,應重在證明當事人間是否存在消滅、變更某種權利義務關系的原因;在給付之訴中,應重在證明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現(xiàn)狀,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等等。
    2.民事案件的有關事實。民事案件的有關事實主要指兩個方面。一是指雙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二是指當事人主張的程序法律事實。前者如當事人的經(jīng)濟狀況。當事人的經(jīng)濟狀況對于贍養(yǎng)、追索撫育費、扶養(yǎng)及損害賠償案件就具有重要的影響,亟須加以證明。后者主要指對解決訴訟程序問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這些事實雖不直接涉及實體問題,但在具體案件中,如不加以證明,就會影響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影響實體問題的正確解決,因而也屬于證明對象。這類事實包括:(1)有關當事人條件的事實;(2)有關主管和管轄的事實;(3)有關審判組織形式的事實;(4)有關回避的事實;(5)有關審判方式的事實;(6)適用強制措施條件的事實;(7)有關訴訟期間的事實等等。
    3.證據(jù)事實。證據(jù)事實是否作為證明對象,理論界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證據(jù)有證明手段,對證據(jù)事實本身的審查核實,歸根到底是為了證明案件事實,不能證明手段和證明對象混為一談。筆者認為,認定案件事實,首先就涉及到對作為定案依據(jù)的證據(jù)事實進行審查核實。《民事訴訟法》第63條第2款規(guī)定:“證據(jù)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薄安樽C屬實”的過程就是證明過程。在審判實踐中,是常把證據(jù)事實作為證明對象,特別是遇到使用間接證據(jù)時,就更應把證據(jù)事實作為證明對象之一。
    4.外國法律和地方性法規(guī)。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如果當事人要求援引某國法律來解決糾紛時,該項外國法律應作為證明的對象。另外,我國地方性法規(guī)較多,審判人員不可能全部了解,如訴訟中涉及到地方性法規(guī)時,有時也會成為訴訟證明對象。
    以上事實是民事訴訟中一般要加以證明的對象。但在特定的情況下,這些事實的全部或局部也可不必用證明去證明即視為成立。有人又稱之為無需證明的事實。顯然,無需證明的事實有:
    1)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guī)律及定理;
    2)預決的事實;
    3)推定的事實;
    4)當事人承認的事實;
    5)已為有效公證書證明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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