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蔚敏 ]——(2003-5-30) / 已閱35077次
對于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的受賄案件應如何審查起訴?
——談辦理時某受賄案的幾點做法和體會
徐蔚敏
隨著反腐敗斗爭的不斷深入,以及打擊力度的加強,賄賂犯罪活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與此同時,一些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段也日趨隱蔽,反偵查、反審訊的經驗逾加豐富,加之賄賂犯罪自身的特點——實施犯罪過程中,多是“一對一”的形式,是錢物與無形的權力的交易,除行受賄雙方以外往往沒有第三人在場,此時若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則必然使這類“二人轉”式的特殊犯罪呈現出立案率遠高于有罪判決率的態(tài)勢。對于此類案件如何審查起訴,已成為司法實踐中面臨的問題。近來,我院審查起訴了原淮陰市交通局副局長時某受賄一案,該案的被告人自1997年至2000年,利用其負責扶貧工作的職務之便,先后多次收受扶貧對象所送的賄賂4萬元。這位在扶貧工作中找到生財之道的副局長,抱定“死活不開口,神仙難下手”的宗旨,自歸案后,拒不供認其受賄的犯罪事實,因此只能依靠間接證據定案,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后,對于能否順利地訴至法院大家都捏著一把汗。經過領導的精心組織和承辦人員的細致工作,終于將犯罪分子推上法庭,并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本文試就該案的成功辦理,談談有關此類案件審查起訴的一些要點,供讀者參考。
一、 改變閱卷方略,嚴把證據審查關
一般案件,我們在閱卷中,往往重點審查認定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其他從簡。對于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的受賄案件,可從審查發(fā)破案的經過,查明案發(fā)原因,若是行賄方檢舉的,查明其檢舉的背景,行受賄雙方是否有恩怨或矛盾,看有無陷害的可能,從而堅定指控其犯罪的信心。如時案是在查處時某負責扶貧鄉(xiāng)的有關領導經濟犯罪案件時,有關犯罪嫌疑人供述參曾向時某行賄而案發(fā),其案發(fā)是正常的。這些人無誣告陷害時的可能,其證言是可信的。從而堅定了認定時某有罪的信念。其次,仔細地梳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一點一滴地發(fā)現問題、破綻,對前后矛盾處一一標記,突出重點和薄弱環(huán)節(jié),做到心中有數,并將證人證言之間,證人證言與嫌疑人的供述逐一對照,找出矛盾,以便確定提審、補充完善證據的思路。
二、 調整訊問策略,把好提審關
一般案件,提審犯罪嫌疑人,常讓其如實回答問題,問的多,聽得少。而對拒不認罪的犯罪嫌疑人,可利用其急于表白自己的心態(tài),采取以聽為主的訊問方法,從其口供中發(fā)現漏洞,輔之以必要的發(fā)問,從而掌握并固定其對有關問題的辯解,然后作有針對性的取證,以揭穿其謊言。如提審時某時,我們有意讓其談談扶貧的情況,果不出所料,時很委曲地大談其在蔣集鄉(xiāng)如何變“輸血工程”為“造血工程”,蔣集鄉(xiāng)“六公司”在其盡心盡力的扶持下興旺發(fā)達,蔣集鄉(xiāng)領導如何對其歌功頌德,當問及95年以后,鄉(xiāng)領導是否利用節(jié)假日去其家中慰問,以表感激之情時,卻矢口否認,并辯稱95年元月已搬入引河路新生居,其余幾年的春節(jié)前本人均不在家......針對犯罪嫌疑人自證無罪的謊言,承辦人決定下一步將重點補查這幾年春節(jié)前后時某是否在家居?經查,95年7月左右,時某才搬入新居,96至2000 年春節(jié)前一天才離開淮陰,從而為在庭審中揭穿被告人的謊言奠定了基礎。
三、講究證據收集、完善的策略,嚴把證據關。
對于直接證據“一對一”的受賄案件,應注意全面收集案件中應該收集,也可能收集到的間接證據,特別是挖掘、收集相互吻合,構成鎖鏈的間接證據,從而運用間接證據去印證行賄人證言,駁斥犯罪嫌疑人的狡辯。
1、針對審查中發(fā)現的邏輯漏洞,及時地收集新證據,以補充、完善證據體系。如時某為否認1998年10月曾收受“六公司”蔣某所送的2萬元好處費,辯稱當時確實收到過蔣某送到其辦公室的55000余元現金,但此款系正當的車輛運力費,而非賄賂款,且已將此款如數交給車主。一起送來的一份清單隨手處理了,而車主證實收到時轉交的運費不到5萬元以及一份清單。行賄人蔣某只是含糊地證實將清單與錢款一并交給時某,共計69000元。以上供證誰的更為可信,時某、車主及蔣某所說清單是否是同一張?帶著這些問題,承辦人再次找有關人員核實。經查,證人胡某證實準備行賄款時,不僅寫了一份真實的運費單據49000元,而且為使時某放心地收下這筆好處費,還將入帳用的加大為69000元的運費單據抄寫了一份,一并交給蔣某;蔣某證實將真假二張單據一同交給時某,并告知帳上已處理好讓其放心,在送給時20000元的同時,還送給蔣集鄉(xiāng)黨委書記陸某2萬元;陸某證實收到此款;車主證實本人不識字但認識數字,收到的運費不足5萬元,與單據上最后所列的數額一致。同時發(fā)現當月時妻的股票帳戶上存入現金2萬元。至此不僅查明了行賄款的來源、行賄的過程,而且查明了行賄款的去向,從而間接證據環(huán)環(huán)相扣,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2、復核主要證據,固定完善原有證據。
新的庭審方式,使控辯雙方都極力獲取于己有利的證據材料,為此要求公訴人在庭前準備工作中必須復核、固定主要證據。對于靠間接證據定案的受賄案件,不僅要復核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行賄人的證言,還應對主要的證人證言進行固定,以排除言詞證據形成過程的違法,確保此類間接證據的真實可靠。
3、串連間接證據,以間接證據為先導,分析判斷 直接證據的真?zhèn),確定犯罪嫌疑人行為的性質。
“一對一”的證據在受賄案件中并非不能定案,而是應把收集到的大量間接證據進行分析,找出它們之間的聯系點,將它們有機地串連起來,并將行賄人孤立的證明放在證據體系中比較和鑒別,看它是否和整個證據體系相一致,如果一致就可以采信,使間接證據從量發(fā)展到質的飛躍,從而有力地揭露犯罪嫌疑人口供虛假的本質。
四、 庭審中運用訊問、舉證技巧,嚴把出庭公訴關。
對于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的受賄案件,庭審前公訴人對其在法庭上有可能提出的辯解可謂了如指掌,庭前應據此詳細擬定“三綱一詞”,把庭審的重點放在法庭調查階段。庭審中首先應注意訊問與佐證相結合,即先訊問某一事實,然后,當即舉證予以否定,這樣通過訊問---舉證否定---再訊問---再舉證否定的訊證交替方法,可以充分揭露、證實犯罪,從而取得較好的庭審效果。如公訴人問被告人時某:“95年春節(jié)前,住在何處?”答:“元旦前已搬入引河路新居。”公訴人出示引河路宿舍區(qū)驗收單及負責基建的劉某的語詞證實:該宿舍于95年5月經驗收完畢,交付使用。被告人又辯稱:“房屋未竣工即搬入部分物品,與妻子一起入住!惫V人問:“此后有無再回北京新村原住處居住?”答;“沒有。”公訴人出示證人徐某等4人的證詞證實:95年春節(jié)前引河路新房無人居住,95年5月前經常在上下班時看見時某出入北京新村。 證人孫某等5人證實95年春節(jié)前到過時某在北京新村的家并送了土特產。至此,時辯解95年春節(jié)前已搬離北京新村的謊言已不攻自破。其次,以間接證據定案的在舉證時不僅要將相關證據組合出示,還應對證據進行必要的歸納總結,分析論證證據間的關聯性全面評斷控方證據,這樣有利于加深合議庭對公訴人所舉證據的理解,推動合議庭采納公訴主張,為法庭準確、全面地認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提供可靠的依據。另外,必要時可以動員行賄人當庭作證,與被告人在庭上對質,從而打擊被告的器張氣焰,強化庭審效果。通過有力的法庭舉證、質證,整個案情已基本清楚,公訴人在法庭辯論階段應乘勝追擊,對公訴觀點、公訴理由進行全面系統的闡述,使法庭對公訴主張有一個全面系統的了解,合合議庭最終采納公訴機關的意見,對初步告人作出有罪判決。
以上是我們審查起訴時某受賄案的一些比較成功的做法,希望能通過不斷地總結經驗,更好地掌握制服各類犯罪分子的本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