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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調解案件“兩高”現象的原因之辯

    [ 王維永 ]——(2012-5-29) / 已閱5330次

      目前,部分基層法院呈現調解率高,而“調解案件申請執(zhí)行率”也高的“兩高”現象。究其原因,筆者調研發(fā)現,主要為以下問題所致:

      一,片面追求調解率,是產生“兩高”現象的思想原因

      采用調解手段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是我國人民司法工作的重要經驗,是人民司法工作具有強大生命力和戰(zhàn)斗力的重要標志,也是“馬錫五審判方式”等優(yōu)良司法傳統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時期的傳承、發(fā)揚和創(chuàng)新。2010年6月7日,最高法院頒布施行《關于進一步貫徹“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調解若干意見》),將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調解工作推進到一個嶄新的階段,在我國人民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如果說,司法調解制度在我國歷史上的首創(chuàng)之舉是拓荒的話,那么《調解若干意見》所確立的“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則標志著司法調解的精耕時代已經到來。

      但是,由于我國自2006年4月1日開始施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后,低成本訴訟催生了訴訟狂潮,大量社會矛盾糾紛涌入法院,使我國法院系統自2009年起連續(xù)突破千萬件大關,各級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始終無法獲得有效排解。重慶市法院系統2011年的司法統計數據顯示,該地區(qū)一般法官的年辦案數量人均都在120件以上,北京、上海等地法官人均辦案一般都在200件以上。為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各級法院都把調解結案作為主要辦案方式,貫穿于審判管理去要求每個法官;上級法院的年度考核指標都把調解結案率納入指標考核,作為“硬杠子”要求下級法院和辦案法官。在案件數量和調解結案率的雙重壓力之下,人們扭曲了審判思路,片面追求調解結案率。審判思路的走偏,首源于各級法院的驗收考核指標,貫穿于各級領導的層層加碼,反映于每個法官辦案實踐活動的過程與結果。因此筆者認為,法院系統尤其是基層法院片面追求調解率,表現在具體辦案法官身上,根子卻在上級和領導層,其后果不可避免地出現高調解結案率導致高申請強制執(zhí)行率。建議上級法院重新設計年度驗收考核指標,因為,“調解優(yōu)先”并不排斥“調判結合”,調解或者判決都屬于人民法院法定的辦案方式。所以,提高調解率應屬于一種導向,但不應當成為強制性考核指標。

      二,調解宗旨貫徹走偏,是導致“案結事不了”的根本原因

      “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以“案結事了”為宗旨。無論貫徹“調解優(yōu)先”,還是堅持“調判結合”,最終之目的在于實現“案結事了”。因此,強調“調解優(yōu)先”,就要求法官必須把調解作為一種辦案理念、辦案程序或辦案方式,而不僅僅是一種結案方式,始終將調解手段置于案件審理、糾紛解決的首要位置,努力化解糾紛,達至“案結事了”之目的。強調“調判結合”,就要求法官科學把握適用調解或判決方式處理案件的基礎和條件,根據各類案件的不同性質、具體情況和當事人的利益訴求,靈活運用調解或判決的司法方式(參見江蘇高院司改辦《能動司法的實踐進程與制度構建》,載《法律適用》2010年第10期第24-25頁)。即使判決,也要讓當事人口服心服,從而避免或減少對抗性,為實現“案結事了”打下基礎。因此,“案結事了”是“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的根本原則和法官行為的指導方針。法官要以實現“案結事了”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基點,正確選用兩種結案方法,而不能僅僅從方便自己、減少工作量出發(fā)去選擇結案方式。

      筆者認為調解結案的大多數案件進入強制執(zhí)行程序,這就叫“案結事未了,官了民不了”,屬典型的“兩高”現象。這樣的調解不但毫無價值,反而添亂,反而使當事人對法官的司法行為產生反感,并加重了執(zhí)行機構的辦案負擔,而且將訴訟中的矛盾延伸到執(zhí)行程序之中,增大了一系列不穩(wěn)定因素。這樣的調解是不應當鼓勵和倡導的,必須予以堅決制止和糾正。

      三,調解質量把握不嚴,是引發(fā)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內在原因

      “調解優(yōu)先”的根本要求在于調解這一辦案方法的“優(yōu)先”適用;“調判結合”的根本要求在于調解與判決這兩種法定辦案方式的因案適用。但無論是“調解優(yōu)先”還是“調判結合”,都必須把辦案的著力點放在化解當事人的糾紛矛盾上。離開這個著力點,調解質量將無法保障。事實上,調解和判決兩種辦案方式,如果運用得好,都可以化解糾紛和矛盾。調解,注重從根本上解決糾紛,體現程序的自治性和糾紛解決的協商性,同時避免上訴和再審,實現矛盾消除的徹底性,較之于判決易于被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的協議易于理解并自覺履行。在營造訴訟環(huán)境上,調解能夠最大化地發(fā)揮其特有功效,從而使友情重聚,親情重合,愛情重圓。而判決,作為司法辦案的最后手段,則在承擔著解決糾紛職能的同時,更注重確定規(guī)則與程序維護,通過司法手段對糾紛是非分明的判決,來維系司法的公平、正義和權威,從而強調程序的正當性、審判的規(guī)范性和裁判的藝術性。集言之,調解柔性有余,而判決則剛性十足(參見《人民司法》2008年第7期載李方民《調判關系的司法定位與完善》)。

      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而言,調解和判決都應當把重心放在力促矛盾的化解上,以達至兩種辦案方式之功能盡善盡美的發(fā)揮。應當說,這是“調判結合”的本意與指導思想所在。而就司法現實言,能夠認真踐行者也大有人在,且為世人矚目。比如“辯法析理、勝敗皆服”的宋魚水,“情灑農家、心系民眾”的金桂蘭和“以情動人,以理感人,以法服人”的陳燕萍等優(yōu)秀法官,大都是因案而宜、重視過程、以心換心、關注弱者的調解高手和矛盾糾紛的化解能手。有心,才有解決辦法;重視過程,才有推進化解的力度。如果象現在的一些辦案法官,不找準糾紛的癥結,不設身處地為當事人的利益作考慮,不深入細致地循循善導,一味縮短調解過程,硬性催促當事人達成協議,甚至強迫調解、欺騙調解終結案件,表面上案件辦結了,但問題卻根本沒有解決,“反彈”即成必然,高調解結案率最終引發(fā)了高申請強制執(zhí)行率。調解質量的低下,促成了終端申請執(zhí)行的趨勢。因此,調解必須著力于矛盾的化解,重視調解質量,方能有效防止“兩高” 現象的發(fā)生。


    作者單位:重慶市奉節(jié)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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