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顧苗 ]——(2005-10-16) / 已閱27325次
試論人身權的民法保護
顧苗
安徽合肥
一、人身權的民法保護的引出
完整的人身權法律保護體系,是指包括人身權的民法保護、人身權的刑法保護、人身權的行政法保護在內(nèi)的,三位一體的法律保護系統(tǒng)。在它們之間,既要有各自的明確分工,又要有相互配合。其中對人身權的首要保護就是人身權的民法保護,也就是說在當事人的人身權受到侵害時,首先尋求的保護是民法保護。所謂人身權的民法保護,就是指用民法上以確認侵害人身權的違法行為為侵權行為的方式,以使侵權人承擔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nèi)容的民事責任的形式,對人身權遭受侵害的受害人予以救濟的法律保護方法。
二、人身權的民法保護的展開
(一)侵權行為構成侵害人身權的基本方式
這就需要首先弄清楚什么是侵權行為!民法確認侵害人身權的民事違法行為是侵權行為。只有基于民法的這一基本認識,才能對公民、法人的人身權進行全面的民法保護,也正是基于這一認識,成文法國家民法典除在總則部分對人身權作出一般規(guī)定外,基本上是在債法的侵權行為法中規(guī)定具體人身權及其保護方法;不成文國家則專設侵權行為法部門,加強對人身權的保護。
侵權行為這一概念直接源于羅馬法的私犯概念,在1804年《法國民法典》中,第一次使用了侵權行為這一概念,并為后世主要國家民事立法所沿用。而對于侵權行為的概念如何進行界定,無論國內(nèi)國外,歷來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我國民法關于侵權行為的基本規(guī)定見于《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钡3款規(guī)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睋(jù)此規(guī)定,我們可將侵權行為定義如下: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侵權行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的行為。侵權行為侵害的是他人的合法權益,包括物權、債權、人身權等,并造成了損害的行為,這種損害既包括物質(zhì)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2)侵權行為是行為人基于過錯而實施的違法行為,只有在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不要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因素。(3)侵權行為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依照法律規(guī)定,違反義務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侵權行為造成民事主體權利的損害,引起相應的法律后果,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nèi)容的民事責任。
將侵害人身權的違法行為認作侵權行為,是羅馬法開創(chuàng)的先例。羅馬法的私犯,就是侵權行為。私犯實際上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對財產(chǎn)的私犯,另一類就是對人身權的侵害的私犯,稱之為“對人私犯”,并對侵害人身權的私犯違法行為,以侵權行為制裁。在《法國民法典》中,雖未明確規(guī)定侵害人身權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但在規(guī)定侵權行為原則時,將侵害人身權的行為包括在內(nèi)!兜聡穹ǖ洹吩陉P于侵權行為的規(guī)定中,將侵害生命、身體、健康、自由以及貞操等人身權,列為最重要的侵權行為,置于財產(chǎn)權侵權行為之前,表明了立法者價值取向的變化?梢哉f,將侵害人身權的民事違法行為,認作侵權行為,是世界各國民事立法的通例。
我國《民法通則》亦認侵害人身權為侵權行為,并在第119條和120條,作出明文規(guī)定。值得注意的是,其在法律特征上與侵害財產(chǎn)權的侵權行為有很多相同之處,如都是違法行為,都是有過錯的行為,都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但在侵權行為的侵害客體上,兩者存在差別,侵害財產(chǎn)權的侵權行為侵害的客體是財產(chǎn)權,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chǎn)權等,而侵害人身權的侵權行為,侵害的客體是人身權,即人格權和身份權,因而它具有如下特點:(1)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不是財產(chǎn)損失或者不是直接的財產(chǎn)損失,而是表現(xiàn)為人體傷害和人格利益損害。(2)侵權行為的后果難以用金錢計算損失,一般通過其他標準計算金錢損失。(3)侵權行為在權利主體消失后,亦能有條件的構成。如公民死亡后,其某些人格利益仍受保護。
(二)損害賠償是人身權民法保護的基本方法
民法保護方法的財產(chǎn)性和補償性,決定了侵害人身權的侵權行為發(fā)生侵權賠償之債。而對于侵害人身權的受害人的民法保護,以損害賠償為其基本方法,是人類歷史發(fā)展和法律文化發(fā)展的必然結果,是人類自身的選擇。當人類自己發(fā)現(xiàn)對同類的侵害,以同態(tài)復仇的方法進行保護,不僅是野蠻的、不道德的,而且也是無益的以后,就選擇了損害賠償?shù)姆椒,作為救濟人身權侵害的基本方法。隨著歷史的發(fā)展,人們不僅認為對侵害物質(zhì)性人身權的受害人用損害賠償?shù)姆椒ㄟM行救濟,是科學的、合乎理性的,而且,對于侵害精神性人身權的受害人也用損害賠償?shù)姆椒ㄟM行救濟,也是科學的、合乎理性的。因而,對于人身利益的損害,人類也選擇以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椒ǎ鳛榛痉椒ā?br>
人類文明發(fā)展到今天,對于人身權法律保護的損害賠償方法,已經(jīng)形成了完備而系統(tǒng)的制度。它包括:(1)對人身傷害的財產(chǎn)賠償制度,一般又稱為人身損害賠償,實際上是對公民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所造成的損害,進行財產(chǎn)賠償。(2)對侵害精神性人身權的人格利益損害賠償,一般又稱之為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已經(jīng)于2001年2月頒布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司法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shù)囊恍﹩栴}作出了回答,這是我國在人身權保護方面的重要立法之一。而這里的賠償也一般包括具有財產(chǎn)因素的人格利益和不具有財產(chǎn)利益的人格利益的損害賠償。(3)對侵害人身權的慰撫金賠償。這是指對侵害人身權利行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的金錢賠償,藉以平服受害人的精神創(chuàng)傷、感情傷害等。而且在國際上,這種慰撫金賠償?shù)倪m用,有日漸擴大范圍的趨勢。
當然對人身權的民法保護方法,還包括其他方式,如《民法通則》第120條、第134條規(guī)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這些都是非財產(chǎn)性的保護方法,通過這些方法,可以使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權利得到最大恢復。
三、人身權民法保護的延伸
通過民事方法可以對受害人的人身權進行廣泛的保護,但同時我們應當看到,民法保護只是對人身權進行保護的方法之一,對于嚴重的侵害人身權的行為,我們還需要通過行政法和刑法對人身權進行保護。而且現(xiàn)實生活的復雜性告訴我們,人身權的行政法保護和刑法保護是必不可少的,是緊緊同人身權的民法保護聯(lián)系在一起的,基于本文主題,這里就不再詳述。
作者簡介:
顧苗,女,安徽合肥人,230031,xingchi051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