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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溫躍:論侵權法上的賠償責任限制

    [ 溫躍 ]——(2024-1-4) / 已閱2739次

    論侵權法上的賠償責任限制
    ------面包車追尾蘭博基尼案啟示錄

    作者:溫 躍 (20231229)

    基本案情:2020年2月27日5時30分,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東四環(huán)中路,劉某駕駛的面包車追尾張某駕駛的蘭博基尼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蘭博基尼轎車車主將車送修理廠維修,修理廠出具的結算單顯示修車費190余萬元。依照被告劉某的申請,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車輛維修項目及價格合理性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機構結合事故視頻、現(xiàn)場照片及車輛維修時拆解照片等鑒定檢材資料,依照相關行業(yè)規(guī)范標準,剔除部分不合理維修項目,依法評定蘭博基尼轎車合理維修費為127萬余元。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劉某和張某分別負事故85%、15%的主次責任,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修車費100.2萬元,劉某賠償修車費8.5萬余元。

    1.我國的侵權法以完全賠償為原則,以賠償責任限制為例外。

    1.1如果你因別人的侵權行為導致?lián)p失,別人賠償你的全部損失好像是天經(jīng)地義的事,總不能讓你這個沒有過錯的受害者承擔全部或部分損失吧? 從法理上抽象來看確實是這樣才能維護和體現(xiàn)公正。

    1.2受害者財產(chǎn)損失的補足和恢復不是侵權法唯一的價值和追求。侵權法具有對立的二元價值追求:權益保障和自由保障。當你保護受害者權益的同時,實際上限制了他人行為的自由。

    1.3從哲學上看,世界萬物是相互聯(lián)系的。你的任何行為對他人都會產(chǎn)生影響,即使你靜止不動,你的存在也會影響到他人利益。關鍵在于法律對你的行為對他人的影響,能夠允許或容忍到什么程度?超出某種限度,法律認為構成侵權,即產(chǎn)生損害賠償。

    1.4人之所以是社會動物,就是在于人要參加各種社會活動。有很多社會活動是社會生活必不可少的,比如,航空、海運、公路交通、以及很多危險的作業(yè)。過失是人類行為中難以避免的常態(tài),人不是神,在社會生活中人的行為不可能杜絕過失。不論民法刑法,人的行為過失如果產(chǎn)生損害后果都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但如果這種法律責任過大,直接后果是阻卻人們進行這種社會活動,實際效果是剝奪了他人行為的自由。如果這種社會活動是社會正常運行不可缺少的,過重的法律負擔會導致社會生活停滯,嚴重影響社會生活的正常運行。

    2.因此,各國侵權法在保障權益的同時,也都在制度上給予自由一定的保障。我國侵權法在損害賠償層面,在充分賠償原則下,也設置了很多場景下的賠償責任限制。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钡谝话俣艞l:“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一)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16600計算單位。(二)對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每公斤為17計算單位。(三)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的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332計算單位!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十六條:“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限額,按照貨物件數(shù)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shù)計算,每件或者每個其他貨運單位為666.67計算單位,或者按照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為2計算單位,以二者中賠償限額較高的為準! 第五十七條:“承運人對貨物因遲延交付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賠償限額,為所遲延交付的貨物的運費數(shù)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和遲延交付同時發(fā)生的,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限額!

    3.《國務院關于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國函〔2007〕64號)第7項規(guī)定,核電站的營運者和乏燃料貯存、運輸、后處理的營運者,對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損害的最高賠償額為3億元人民幣;其他營運者對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損害的最高賠償額為1億元人民幣。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條 :“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guī)定賠償限額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行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5、侵權法上最高賠償限額的設置實際上是讓受害人分擔了一部分損失,其法理依據(jù)就是減輕致害人過重的賠償負擔,保障重要的社會活動能夠進行下去,比如,航空、海運和一些高度危險行業(yè)的運營。

    6、我國在2010年出臺《侵權責任法》時,負責起草的人民大學王利明教授等人熱衷于強調權益保護,強調侵權法是救濟法,“目的還是要救濟受害人”,幾乎就是有損害就應該有賠償了,王利明甚至說侵權法“社會救助的功能越來越突出”。 “為了強化對受害人的救濟已經(jīng) 把傳統(tǒng)的因果關系等等這些理論已經(jīng)突破了”“我們的侵權法草案 當中都避開了過錯這兩個字,這就是為了強化對受害人的救濟所以也 突破了傳統(tǒng)規(guī)則的限制!痹谶@種狂熱的全面完全賠償原則指引下,《侵權責任法》幾乎沒有賠償責任限制內容,只是第七十七條 一筆帶過:“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guī)定賠償限額的,依照其規(guī)定!焙髞淼摹睹穹ǖ洹分皇前哑呤邨l搬進去成為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條,并添加了一條限制語:“但是行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以限制賠償限額的適用范圍。航空、海運等賠償限額交由《民用航空法》和《海商法》等規(guī)定,其實《民用航空法》和《海商法》關于賠償限額的規(guī)定都是照抄一些國際慣例,與我國的《侵權責任法》和后來的《民法典》“完全賠償原則”不搭,只是作為完全賠償原則的例外對待的。換句話說,侵權法的“自由保障原則”在我國的侵權法中沒有體現(xiàn)出來。

    7、因為醫(yī)療事故損害賠償?shù)某0l(fā)性和賠償負擔較重,所以當年制定《侵權責任法》時有學者提出醫(yī)療損害賠償設置限額以保護醫(yī)院的發(fā)展。王利明等人在制定《侵權責任法》時并沒有采納這個意見。后來,由于醫(yī)院在藥品和檢測化驗等費用大幅度提高不差錢了,所以,醫(yī)療賠償限額問題就不了了之了。

    8、問題是在我國侵權法上,大量的自然人之間的侵權損害賠償是不存在賠償限額的,涉及到人身傷害案件,醫(yī)藥費、康復費、假肢及其更換費用、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等動輒上百萬的賠償數(shù)額,普通民眾根本承擔不起巨額的賠償費用,不吃不喝幾十年的收入總和都不夠人身損害賠償數(shù)額,一場人身傷害訴訟,意味著傾家蕩產(chǎn),妻離子散,賣房子后流落街頭。如果是故意犯罪或故意傷害,人們以旁觀者的心態(tài)對致害人說:“罪有應得”。但如果是交通事故這種過失行為引發(fā)的人身損害賠償,直接導致傾家蕩產(chǎn),那么立法者就該反思其侵權法制定時的“完全賠償原則”是否合理?或者說在制定侵權法時忽視“自由保障原則”,是否應該?

    9. 不僅立法時忽視“自由保障原則”,司法實務中也廣泛存在忽視“自由保障原則”。

    9.1比如,人身傷害導致傷殘或死亡,會給受害人或其家人帶來可期待利益損失,但這個損失很難以計算,不確定因素很多,但又是實實在在的經(jīng)濟損失,所以侵權法上給遭受殘疾的人以“殘疾賠償金”,給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

    9.2 60周歲以下人員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nóng)村居民純收人X 20年。
    60周歲以下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賠償指數(shù)×20年。

    9.3 由于每個人的實際收入或者高于或者低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如果實際收入低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這個計算公式就讓受害人得到超過其實際收入的利益,何況受害人如果不受到傷害也會出現(xiàn)失業(yè)沒有收入的情況。最高法院也認可殘疾賠償金的計算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有勞動能力并無必然聯(lián)系,即使交通事故前受害人一直沒有工作,仍然能夠根據(jù)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獲得殘疾賠償金。如果實際收入高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這個計算公式就讓受害人分擔了一部分損失。所以,“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的20年實際上是最高賠償限額,這里不該存在“完全賠償原則”問題。人身傷害而殘疾的人十年內因其他原因去世了,也用不著退還剩余十年的殘疾賠償金。

    9.4然而我國的最高法院民一庭這個最高審判機關的部門在其發(fā)出的審判指導里仍然以“完全賠償原則”為指導,給出荒謬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實務問答》:“問:賠償權利人在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確定的殘疾賠償金計算年限屆滿后仍然生存,能否繼續(xù)請求賠償義務人支付殘疾賠償金?答:《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睂嵺`中,人民法院根據(jù)該規(guī)定確定的賠償義務期間屆滿后,賠償權利人仍然可能繼續(xù)生存。如果賠償權利人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參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精神,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xù)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這是因為殘疾賠償金屬于繼續(xù)性發(fā)生的費用,在人民法院確定的賠償期限屆滿后,如果賠償權利人仍然生存,且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則將繼續(xù)產(chǎn)生賠償費用,只要損害事實仍然存在,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權不應受到訴訟次數(shù)的限制!

    9.5 最高法院民一庭的這個指導意見實際上是堅持“完全賠償原則”,沒有把殘疾賠償金視為賠償限額,而是僅僅作為“暫時按照20年”計算殘疾賠償數(shù)額,如果壽命超過判決下達日期的20年,仍然有權向法院起訴主張致害人繼續(xù)支付殘疾賠償金?尚Φ氖牵褐潞θ嗽谥Ц读藲埣操r償金的20年后,還需要支付多少年的殘疾賠償金?一直支付到受害人死亡為止?最高法院民一庭笑而不語,估計他們也沒有想清楚。

    10. 由此可見,我國立法和司法實務中廣泛忽視“自由保障原則”,死咬“完全賠償原則”,以為這樣才是真正保護了人權。對于自然人來說,巨額的賠償相當于幾十年甚至終身服勞役。在人身傷害案件中,特別是過失傷害案件中設置賠償限額是必要的。即使是故意傷害案件,殘疾賠償金也不能沒完沒了地支付到受害人死亡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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