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穎 ]——(2006-5-22) / 已閱121209次
示范文本中要求購房人采取一種2選1的違約救濟模式,即或者選擇退房,或者選擇不退房。又因為合同終究要過開發(fā)商這一道關,購房人最終往往被迫選擇了第2項―――不退房。
是不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明了“不退房”的條款,就一定不能退房了呢?當然不是,只要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fā)商的原因,導致購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購房人仍舊可以單方行使主張退房的權利。
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zhì)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zhì)量保證書》承諾的內(nèi)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nèi)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nèi)發(fā)生質(zhì)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xié) 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釋義]本條是對關于商品房保修責任的約定。
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qū)的命名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關于商品房共用部位和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約定。
本條款的提示點:
1、 本條款的約定屬于無處分權的主體之間不具備法律效力的約定,出現(xiàn)在全國性的示范文本之中實在不應該。屋面使用權、外墻使用權、樓宇命名權、小區(qū)命名權這些權利均是不動產(chǎn)所有權衍生而來,當所有權掌握在開發(fā)商手中時,這些權利屬于開發(fā)商;當開發(fā)商將房屋出售給業(yè)主之后,這些權利就歸全體業(yè)主共同享有且不可分割。任何一個購房個體都無權將屋面使用權、外墻使用權、樓宇命名權、小區(qū)命名權進行處置,更不可能在不受開發(fā)商影響的情況下達成所謂的一致。
2、“買頂層送屋頂平臺”屬于無效條款。
屋頂平臺或稱曬臺、露臺,是指供人室外活動的上人屋面或底層地面伸出室外的有圍護無頂蓋的臺面。從所有權的角度分析,異產(chǎn)毗連房屋(指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的房屋)的毗連部分,往往既是某個業(yè)主享有專有所有權的建筑單元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時也是與其他業(yè)主共有的一部分。這個毗連部分同時具有專有及共有的屬性。屋頂平臺,它不僅是下層單元的“蓋”,還是整棟房屋的“頂”,而且平臺上半部分及其上部空間不屬于下層單元,具有整棟房屋全體業(yè)主共同所有的屬性。從結構上分析,屋頂平臺是房屋建筑最上層的外圍護構件,起著覆蓋,遮風擋雨、排除雨水積雪和保溫隔熱的作用。此外,屋頂平臺在風力等自然力的作用下,還具備一定的承重作用。從功能上看,屋頂平臺是整棟房屋的屋頂,對整棟房屋的消防疏通起著十分關鍵的作用,是必須的消防安全通道。從所有權的角度出發(fā),商品房在未經(jīng)出售之前,房屋歸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所有;出售之后,歸房屋受讓的業(yè)主所有。由此,屋頂平臺的原始所有權人應以此而推,即商品房在未經(jīng)出售之前,屋頂平臺的所有權人為開發(fā)商;商品房在出售之后,屋頂平臺的所有權人為全體業(yè)主。因此,開發(fā)商不可能成為屋頂平臺永遠的主人,它終究是要將權利讓渡給全體業(yè)主的,在此情形下,他就無權對屋頂平臺的使用權加以處置,甚至將屋頂平臺使用權當成是一種商品加以買賣盈利。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__________________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guī)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lián)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lián)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zhì)。
[釋義]本條是關于商品房使用用途的約定。一般空格中選填居住、辦公、停車、商用等事項。
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本條是關于爭議處理方式的約定。
本條款的提示點:
仲裁與訴訟的比較: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guī)定,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在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發(fā)生的爭議,可以選擇向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一般來說對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除了訴訟和協(xié)商之外,還可以申請仲裁,但仲裁的前提是雙方達成仲裁協(xié)議, 對此我國仲裁法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通常情況下選擇了仲裁就排除了訴訟的適用。我國仲裁法第62條規(guī)定,仲裁的裁決同法院的判決一樣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zhí)行。
仲裁的優(yōu)點,主要在于快捷和公正,因為仲裁委請的專家往往都是本行業(yè)的資深專家和教授、律師等,地位非常獨立,公正性和專業(yè)性都很強,而且是一裁終局,即裁決一旦作出,直接進入生效時間,發(fā)生法律效力,并且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也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或向法院起訴的,也沒有二審、再審等程序,所以在時間上比訴訟更快。但是仲裁的缺點主要是費用可能比較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選擇了仲裁方式,必須明確由哪個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xié)議(附件四)。
[釋義]本條是關于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
本條款的提示點:
基于示范文本的相對滯后性,建議開發(fā)商在擬定《補充協(xié)議》時充分考慮下列條款:
1、 關于按揭貸款客戶的特別約定;
(1)買受人在申請辦理按揭貸款過程中,除提供真實、有效、齊全的辦理按揭貸款所需資料外,還必須積極配合,按照貸款銀行要求和出賣人通知的時間、地點統(tǒng)一辦理各項簽字、見證等手續(xù),并在銀行初審合格時交清所有按揭費用。如因買受人的原因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45日內(nèi)仍不能辦妥銀行按揭貸款,則構成重大違約。出賣人有權解除買受人按揭貸款的申請,并可要求買受人改變付款方式(變更為買受人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50日內(nèi)一次性向出賣人付清全部購房款),如買受人仍無法履行合同,出賣人有權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七條追究買受人違約責任。
(2)出賣人為買受人提供按揭貸款擔保期間,買受人必須按期償還銀行貸款本金及利息,逾期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不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七條追究買受人違約責任。買受人為房屋投入的裝修不作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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