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韋培成 ]——(2006-7-16) / 已閱43243次
3、比例罰金制:即以犯罪金額的百分比決定罰金的數(shù)額。
4、倍數(shù)罰金制:即以犯罪金額的倍數(shù)決定罰金的數(shù)額。
5、倍比罰金制:即同時以犯罪金額的比例和倍數(shù)決定罰金的數(shù)額。
比例罰金制、倍數(shù)罰金制、倍比罰金制的規(guī)定也集中在我國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包括該章第一節(jié)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第140 條、141 條、142 條、143條、144 條、145 條、146 條、147 條、148 條;第二節(jié)走私罪的第153 條;第三節(jié)妨害對公司、企業(yè)的管理秩序罪的第158 條、159 條、160 條;第四節(jié)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第175 條、179 條、180 條、182 條、191 條;第六節(jié)危害稅收征管罪的第201 條、202 條、203 條、204 條,總共22 個條款,既有倍數(shù)也有比例,還有倍數(shù)與比例的混合,在具體的規(guī)定方式上有“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鞍俜种迨陨隙兑韵隆薄ⅰ鞍俜种灰陨习俜种逡韵隆、“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五種。
(四) 罰金的繳納方式
根據(jù)刑法第53條的規(guī)定,罰金的繳納分為五種情況:限期一次繳納、 限期分期繳納、 強制繳納、 隨時追繳、減少或者免除繳納。被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或其親屬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依判決書確定的一次或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應當強制繳納,如若不能全部繳納罰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罪犯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隨時追繳。被判處罰金,只有發(fā)生不可抗拒的災害,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三章 罰金刑制度適用的成本分析
本章中筆者假設國家和具體犯罪人都是理性的,做出的選擇和判斷以及行為都是可以量化和經過計算的,從刑罰的功能與目的著手,運用經濟分析法學的方法從國家公權利角度、具體犯罪者角度考慮罰金刑制度適用的成本。
一 經濟學分析方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可適用性
經濟分析法學是繼自然法學、分析法學、社會法學三足鼎立之后有廣泛社會影響的第四大法學流派,其于1961年產生于美國,誕生標志為羅納德•哈里• 科斯(Ronald.H.Coase)的《社會成本問題》;貴多•卡拉布雷西(Guido.Calabresi)的《關于風險分配與侵權法的一些思考》和阿曼•A•阿爾欽(Amen .A. Alchian)的《財產權經濟學》等三篇驚世之作。 經濟學研究有兩個最基本的前提:資源的稀缺和人的理性。由此導出經濟學兩個基本命題:1、在局限條件下,每個人隨時隨地的爭取利益最大化。 2、代價(價格、市價)下跌,需求一定上升。簡而之、經濟學討論的是理性選擇和效益高低。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公平、正義。乍看之下兩者是極為不同的知識領域。但細細想來,理性選擇也應該是法律體系必須關心的焦點,效率高低更不應該被排斥在法律體系的運作之外;同樣地,若公平正義被理解成是人類社會應該致力追求的適當目標的話,我們似乎也看不出來經常強調“最適”理念的經濟學,會拒公平、正義于千里之外。從這個觀點切入,我們會發(fā)現(xiàn):即使法律人要進入經濟學的思考邏輯內,有其經濟學基礎的障礙必須克服;經濟人要理解法律制度的奧義,必須嘗試跨越某些基本預設的障礙。經濟學和法律學兩者之間,的確是存在相當大的對話空間可言的,而完整構筑這個對話空間的推手,便是經濟分析法學(Jurisprudence of Economic)這門帶著濃厚分析工具意義和分析觀點的學問。所以,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fā)展,經濟分析法學在中國立法、司法實踐中會有長足的發(fā)展。
二 從國家公權利角度考慮罰金刑制度適用的成本
從國家公權利角度考慮,罰金刑是通過懲治犯罪和預防犯罪,對罪犯產生威懾效應,以達到減少犯罪的目的的一種刑罰方法,刑罰威懾效應的產生需要投入一定的刑罰資源。
(一) 公安機關用于偵查、拘捕階段的費用,檢察機關用于公訴階段的費用,審判機關用于審判階段的費用,執(zhí)行機關執(zhí)行過程中所支出的費用。費用的支出主要是為了追求刑罰的確定性(罪犯犯罪后被逮捕定罪處罰的可能性)、刑罰的及時性(罪犯犯罪后即被處罰的快慢)以及刑罰的嚴厲性(罪犯犯罪后被處罰的金額的多少)實現(xiàn)刑罰對犯罪人的剝奪功能、給犯罪分子帶來痛苦功能、以及教育改造功能,達到威懾效果。滿足刑罰的特殊預防目的。
從理論上,國家要獲取最大的刑罰威懾效應,最大限度地實現(xiàn)刑罰目的,只需把刑罰確定性、及時性和嚴厲性、提高到最理想的程度,但在現(xiàn)實中,刑罰資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決定了國家不可能盲目無限度地追加刑罰成本以達到刑罰功能和目的的理想狀態(tài)。因此,在實踐中,國家只能通過對有限的刑罰資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各種成本內部的具體配置關系,力求以相對較小的成本來實現(xiàn)相對較大的刑罰目的。 在經濟分析法學中所訂立威懾的標準為:以加害人之利得(包括精神上的滿足感)為基準。有效威懾的公式應是:S(刑罰的痛苦程度)≧I(加害人的利得)*P(被制裁的機率)。等威攝線如下圖所示:
解釋:在上圖中 ,等威攝線α上每一點所產生的威懾力都是相同的。而假設“高支出線” 代表目前現(xiàn)有的國家刑事預算支出,如果我們選擇刑事政策能達到威懾點A和C,則是最笨的政策選擇,因為在低支出下,若選擇有效的刑事政策就能達到B,而B和A 、C威懾力是一樣強的,即我們現(xiàn)在花了大錢卻只是得到花了小錢一樣可以達到的結果。如果我們仍是要投入目前的高支出,則我們應該可以達到"威懾線β"上的D點的目標.
(二) 其他確保具體刑罰的實現(xiàn)和威懾相同犯罪的各種費用。如用于威懾意圖實施犯罪的人的費用,用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鼓勵公民同犯罪進行斗爭的費用,以滿足刑罰的社會功能,達到一般預防的目的 。
(三) 彌補被害人損失的費用,主要用于實現(xiàn)刑罰的公正性;被害人的具體損失只有經過國家公權利機關的確認和判決,才能向犯罪人要求支付,國家公權利機關以其國家暴力機器為被害人作為保障。這樣就能滿足對被害人的安撫功能:一能滿足被害人的本能的復仇需要,平息其憤怒和仇恨,避免私力報復,增進其安全感,滿足其心理平衡;二對犯罪影響所及的其他公民,也具有除暴安良平息民憤恢復被犯罪行為破壞的社會心理秩序,從而起到平衡作用。達到一刑罰般預防的目的 。
三 從犯罪者角度考慮犯罪收益和犯罪成本的界定
(一) 犯罪者以及犯罪行為模型的界定
1、犯罪者:假設罪犯都是一個理性計算者(rational calculator),對機會成本、查獲幾率(probability of apprehension)、懲罰嚴厲性和其他相關變量情況變化能產生積極反應。尤其是涉及到金錢犯罪,從簡單經濟交易的角度考慮,在犯罪人心中肯定會有一個計算,即成本和收益的計算。比如一單位犯盜竊罪,實際盜竊3000元,查獲1000元,被單處罰金2000元。這種情況下,我們就很難保證這個單位因為被單處罰金而得到教育。相反,如果罰金超過3000元,查獲率為1,或者查獲率為0.5罰金超過6000……除非單位有盜竊的嗜好,愿意花錢來滿足,使單位計算后覺得盜竊非理性,才能收到實際效果。
2、罪犯行為模型:由于犯罪對他的預期收益超過其預期成本,所以某人才實施犯罪。
犯罪人的收益是來自犯罪行為的各種不同的有形(在金錢獲得犯罪中)或無形(在所謂的情欲犯罪中)的滿足。成本包括各種不同的現(xiàn)金支出(購置各種犯罪工具等)、罪犯時間的機會成本和刑事處罰的預期成本
3、有效率的犯罪和無效率的犯罪的概念
有效率的犯罪:犯罪人的收益 > 被害人的損失
理查德.A.波斯納提供的典型的有效率犯罪的例子:一個獵人迷失在森林中并且饑餓難耐,他碰巧來到一個上了鎖的木屋前,木屋里有食物和一部電話,他于是破門而入,先飽餐一頓,然后打電話求救。他的收益要大于主人的損失,所以他的犯罪是有效率的。還有典型的例子就是緊急避險。 法律應該允許部分這樣有效率的犯罪發(fā)生。在制度上可以通過兩種方法來允許這種過錯行為:將預期的懲罰設定為大約等于所造成的損失來允許這種過錯行為;通過修改法律使得這些行為不再是犯罪(如規(guī)定緊急避險)
無效率的犯罪:犯罪人的收益 < 被害人的損失
現(xiàn)實中我們處罰的案件大多是無效率的犯罪,因為如果犯罪人的收益比較于被害人的損失是大于的話,犯罪人完全可以通過合法的方式如購買來達到自己同樣的需求。
(二) 犯罪和守法的收益比較
人主觀上能動犯罪:用f表示犯罪成本(經濟處罰和刑事處罰)u表示犯罪收益(經濟收益和心理滿足)
當f-u〉0時,此時犯罪率降低
當f-u〈0時,此時犯罪率升高
人主觀上非主動,無意識犯罪:用f表示犯罪成本(經濟處罰和刑事處罰)c表示要考察的是人謹慎的、細心而避免犯罪的成本
當f-c〉0時,此時犯罪率降低
當f-c〈0時,此時犯罪率升高
第四章 罰金刑制裁模式
我國刑法共有142個條款規(guī)定了罰金刑,關于罰金數(shù)額的立法規(guī)定只有24 個條款規(guī)定的是限額罰金制;22個條款規(guī)定的是比例罰金制、倍數(shù)罰金制、倍比罰金制,還余下的96個條款則是無限罰金制。分則條文中大量采用無限額罰金制是不符合刑法罪刑法定主義原則的,各國刑事立法者都曾因為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背離罪刑法定主義又無法在實踐中操作而摒棄之。陳興良教授也認為罰金刑無限額是“立法不足而導致的法律短缺” 無限額罰金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帶來許多的消極后果是眾所周知的,如:會導致同罪異罰現(xiàn)象從而無法做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為徇私舞弊者大開方便之門等等。再者我國采用限額罰金制、比例罰金制、倍數(shù)罰金制、倍比罰金制的條款關于罰金的刑罰跨度太大,典型如“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雖然我們有 “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總則規(guī)定,但是這樣的跨度還是令具體判案人員、尤其令當事人無所預期的。結合上面的分析,結合第三章關于罰金刑制度適用的成本分析,從經濟分析法學的角度去考慮,筆者認為應該可以再假擬出一種罰金制裁模式,用于我國罰金數(shù)額立法規(guī)定的補充。這種罰金制裁模式最核心的部分應該是合理的罰金數(shù)額及有效的執(zhí)行手段。本文也將重點放在運用經濟分析方法預設一種罰金制裁模式來確定具體案件的罰金數(shù)額,綜合我國罰金數(shù)額的立法規(guī)定解決不同確定罰金數(shù)額的方法確定出的罰金數(shù)額之間的沖突問題,最后分析罰金刑有效執(zhí)行的問題。
一 罰金數(shù)額的公式提出
對犯罪人的適當處罰是使其處罰額略大于受害人損失的法律估計數(shù)-----超額應該是受害人損失和加害人收益之間的差額,或更多些。
從第三章有效威懾的公式S(刑罰的痛苦程度)≧I(加害人的利得)*P(被制裁的機率)中我們可以推導出:在犯罪人實際被捕并強迫其支付罰金的幾率小于1的情況下,決定要作出多少罰金的公式是這樣的:D=L/P,其中D是最佳罰金數(shù)額,L是犯罪行為人在被查獲案件中所造成的損害,而P則是被查獲和使其支付最佳罰金數(shù)額的幾率。 在這個公式里:L的值我們通過各種量化的計算可以得出一個固定值,P的值我們可以通過分析上一年度這類案件查獲和實際繳納的幾率來確定 。確定完L和P的值,D的值也將是可以計算的并且是唯一的。
上述公式只考慮了被害人的損失彌補,我們必須要嚴肅的對待國家公權利關于罰金制度的刑罰成本,即上文中國家公權利機關支出的各項費用。假釋我們現(xiàn)在要通過一種查獲和實際繳納的幾率為20%,、罰金為1萬元人民幣具體懲罰,我們?yōu)槭裁床徽{整其為查獲和實際繳納的幾率10% 罰金為2萬元人民幣具體懲罰呢?假設犯罪的風險是中性的,那么二者對于罪犯的效果將會是一樣的。這樣我們只需抓住并且審判一半的罪犯就能達到相同的威懾效果,并且節(jié)省了公安、檢察、法院、看守所、監(jiān)獄等所費的費用。 但這種方法是不會一直奏效的,一旦這個方法奏效,我們會重復這樣一個過程:查獲和實際繳納的幾率5% 罰金為4萬元人民幣,并且再次重復。最后只能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最有效率的懲罰是趨向無限嚴厲的罰金乘以一種極其微小的犯罪幾率。我們不能簡單的,永遠無限制的雙倍增加罰金,而隨著罰金程度的增加,能夠以支付罰金形式來接受懲罰的犯罪人數(shù)會變少,我們只能夠傾向于轉向更昂貴的懲罰措施,比如羈押、徒刑等。被迫轉向越來越沒有效率的懲罰,并不斷增加執(zhí)行成本。所以真正有效率的最佳罰金數(shù)額應該是罰金和查獲和實際繳納的幾率的各種組合中,選擇使得刑罰成本總和最小的一種。
二 罰金制裁模式適用的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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