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振合 ]——(2007-5-6) / 已閱19351次
淺議刑法部分法定刑的刑度設置及罪刑均衡和罰當其罪原則
作者:張振合
內(nèi)容摘要:
在當今社會某些領域中,個別違法犯罪現(xiàn)象甚為嚴重,且有愈演愈烈之勢,已嚴重的破壞了社會正常的經(jīng)濟、生活秩序,刑法的威懾作用幾乎蕩然無存。究其原因,不外乎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個別國家機關執(zhí)法不力,縱容了犯罪行為的發(fā)生;二是違法犯罪者的違法成本太低,刑法部分法定刑的刑度過于輕微,嚴重背離了罪行均衡、罰當其罪的原則。重罪輕罰,使違法犯罪者付出的代價輕微,進而導致了某些領域違法犯罪的猖獗。本文就針對現(xiàn)行刑法個別法定刑的刑度設置以及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進行一些具體的分析。
關鍵詞:法定刑 刑度 罪行均衡 罰當其罪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減刑
引 言:
目前國家整體形勢良好,整個社會政治穩(wěn)定、經(jīng)濟繁榮、社會安定,發(fā)展勢頭強勁。但是在這些繁榮的背后,我們卻不能不痛心疾首地看到,在社會某些微觀方面還存在著諸多極其不和諧的地方,并且日益嚴重,已成為社會的毒瘤,嚴重阻礙著建立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xiàn)。諸如:誠信危機,道德淪喪,利欲熏心、唯利是圖等等;又諸如:食品安全、制假售假、洋垃圾進口加工、環(huán)境污染、安全事故、貪污與侵吞國有資產(chǎn)、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等等。這些問題漸有愈演愈烈之勢,已嚴重威脅到社會的安定團結,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
這些問題在某些地方存在往往有數(shù)年之久,當?shù)卣蛑l(fā)展地方經(jīng)濟的幌子,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同流合污,沆瀣一氣,貓鼠同床。個別國家機關執(zhí)法不力,縱容了犯罪行為的發(fā)生,這是一方面的原因;另一方面更深層的原因則是現(xiàn)行刑法法定刑的刑度過于輕微,違背了罪刑均衡、罰當其罪的原則,違背了制刑的份量應以遏制犯罪為必要,刑罰的嚴厲程度應與預防犯罪的需要相適應的原則。
重罪輕罰,使犯罪人的犯罪成本、違法代價輕微,刑罰的威懾力大打折扣,幾成無效之刑,進而導致了犯罪的猖獗。人皆有惰性,都有僥幸的心理,缺乏約束和約束力太弱,都將無法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以上提及的各類犯罪行為頻頻發(fā)生,且愈演愈烈,已充分的顯示了刑法相關法定刑設置的失敗。
一、罪刑均衡原則的含義
刑法是懲罰犯罪,規(guī)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恢復被破壞的社會秩序的一類法律,是法律責任最為嚴厲的一類法律。刑法在干涉社會生活時,處于其他法律調(diào)整之后,其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是最為嚴厲的,彌補了其他法律的調(diào)整不足或不能。這種嚴厲性是因為刑法通過宣布某種行為為犯罪,從而給予該行為以否定評價、給予犯罪人以刑罰制裁。其結果可能是剝奪罪犯的財產(chǎn)、剝奪或限制其自由,甚至是剝奪其生命,其懲罰的嚴厲程度是其它法律所無法比擬的。所謂法定刑,亦稱處罰標準或量刑幅度,一般是指刑罰分則和其它刑事法律中的分則性規(guī)范對各種具體犯罪所規(guī)定的刑種和刑度,它的功能在于明確對具體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法定刑首先反映出國家對犯罪行為的否定評價和對犯罪人的譴責態(tài)度。犯罪是刑法禁止的行為,刑法是通過法定的刑種與刑度來禁止犯罪行為的。犯罪還反映出國家對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的評價。因為具體犯罪法定刑的確定,是以通常情況下該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可能達到的最高和最低程度為依據(jù)的。因此,刑法中國家對具體犯罪設置的法定刑,實際上從刑事立法上實踐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由于法定刑是立法者對具體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科學認識的結果,所以它又是我們衡量罪行輕重的根據(jù)。
罪刑均衡原則,又稱作罪刑相當原則或罪刑適應原則,是指對犯罪人所判處的刑罰要與其所犯罪行的輕重相適應,即重罪重判,輕罪輕判,做到罰當其罪。這一原則提示了犯罪與刑罰的相互關系,體現(xiàn)了刑法公正的精神,解決了刑罰分配的公正性。其基本內(nèi)容包括:(1)有罪必罰,無罪不罰;(2)輕罪輕罰,重罪重罰;(3)一罪一罰,數(shù)罰并罰;(4)同罪同罰,罪刑相當!八^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就是刑罰與罪質(zhì)、犯罪情節(jié)、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所謂的人身危險性,是指犯罪人具有的不直接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卻可以表明他對社會的潛在威脅程度及其消長的本身情況,包括罪前和罪后的情況.” ① 從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可以看出,其源于公平正義的觀念,公平正義觀念是罪責刑相適應的重要思想基礎。
我國刑法典第5條明文規(guī)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币簿褪牵骸胺付啻蟮米,就應當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也應該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當,罰當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輕和刑事責任大小時,不僅要看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性,而且要結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綜合體顯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從而確定其刑事責任程度,使用相應輕重的刑罰! ②而一般認為,罪刑相適應,就是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輕的量刑要輕,各個法律條文之間對犯罪量刑要統(tǒng)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輕的輕,也不能罪輕的量刑比罪重的重。③
刑罰目的在于預防犯罪,刑罰的裁量也必須有利于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與罪行及刑事責任不相適應的刑罰,或者不足懲戒犯罪、威懾犯罪人;或者使犯罪人產(chǎn)生對立與不服情緒,進而不利于預防其再次犯罪;或者使被害人和社會公眾認為刑罰有違公平正義,進而無法安撫被害人,同時也不利于警示其他人勿實施犯罪。所以刑罰要有適度性,“即刑需相適應,刑罰的嚴厲程度要與預防犯罪的需要相適應。按需配刑,按預防犯罪對刑罰份量需要的大小來配刑。預防犯罪需要什么樣的刑罰,便分配什么樣的刑罰,預防犯罪需要多重的刑罰,便分配多重的刑罰。刑罰的份量以遏制犯罪為必要,也以足以遏制犯罪為限度。所分配的刑罰過輕,不能滿足預防犯罪的需要,刑罰的功能無法充分發(fā)揮,以致成為無效之刑;所分配的刑罰過重,超出預防犯罪的需要,造成浪費之刑,使刑罰不具有節(jié)儉性,這都是不正當之刑。因此,按需配刑,也就是刑罰的嚴厲性要與一般預防和個別預防的需要相適應;诖,根據(jù)刑罰的適度性配刑,即按需配刑的基準是一般預防與個別預防的需要的大小,而評定一般預防和個別
① 張明楷 刑法學(上)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42-44,51-53頁.
② 高銘暄主編 刑法學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 26頁
③ 王漢斌1997年3月6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預防需要的大小,則是按需配刑的前提! ④ 從前述分析來看,我國刑法中有些條款如制造銷售偽劣商品罪以及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等法定刑的設置顯然違背這一科學的配刑原則。實踐證明,現(xiàn)實中大量貪污現(xiàn)象以及嚴重的食品安全等問題的頻繁出現(xiàn),已經(jīng)充分說明了刑法關于這方面法定刑設置的失敗,當然這其中還有其它的原因。
刑罰預防犯罪的目的,是通過制刑、量刑、行刑等實現(xiàn)的,所以制刑是關鍵,是量刑的前提,刑法必須規(guī)定科學、合理的法定刑,才能更好地實現(xiàn)刑罰的目的。歷史經(jīng)驗證明,刑罰過重或者過輕,都是不公平的,都是有害的,都會對實踐產(chǎn)生極為惡劣的后果,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腐敗案件的上升。⑤當前殘酷的犯罪事實已充分證明,現(xiàn)行刑法個別法定刑的設置,已嚴重違背了刑罰嚴厲程度要與預防犯罪的需要相適應,即按需配刑的原則,制刑輕微,刑度失調(diào),致使刑罰預防犯罪的目的無法很好地實現(xiàn),刑罰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作用亦無法很好地發(fā)揮。邊沁有句名言,“一個不足的刑罰比嚴厲的刑罰更壞。因為一個不足的刑罰是一個應被徹底拋棄的惡,從中不能得到任何好結果。對公眾如此,因為這樣的刑罰似乎意味著他們喜歡罪行;對罪犯如此,因為刑罰未使其變得更好! ⑥
下面我將從法定刑刑度的設置和刑罰執(zhí)行中的減刑制度兩個方面對刑法設置的問題進行一下剖析。
二、刑法中部分法定刑刑度的設置有違罪刑均衡原則的規(guī)定
(一)、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罪刑度設置的問題
刑法第140至147條規(guī)定了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的相關罪狀及法定刑,其刑罰的設置有顯輕微,罪責刑脫節(jié)。如第140條規(guī)定:生產(chǎn)者、銷售者在產(chǎn)品中摻雜、摻假,以
④ 邱興隆 刑罰理性導論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247,253-254頁.
⑤ 最高人民檢察院文件資料:1993年,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56491件,其中,貪污賄賂案30877件,貪污賄賂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13148件,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955件,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77件,100萬元以上的57件。1994年,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各類經(jīng)濟犯罪案件中,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1265件,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106件,100萬元以上的77件。從近些年查處的貪污案件來看,犯罪人不但級別高,如全國人大常委副委員長成克杰,公安部副部長李紀周等等,而且涉案金額達數(shù)百萬,甚至上千萬。
⑥ 邊沁。立法理論——刑法典原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68-69.
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chǎn)品冒充合格產(chǎn)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其中附加刑的規(guī)定存在著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在現(xiàn)實中此類犯罪銷售金額的確認十分困難,難于認定。因為這些違法者多為個體手工業(yè)或是家庭作坊,更可能是地下工廠,其根本沒有任何的帳務資料,銷售金額根本無從考證,這就為現(xiàn)實中定罪量刑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二是有關附加刑的規(guī)定太過輕微了,這與其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以及其巨大的違法收益相比,太過輕微了,顯然不足以懲戒犯罪,也背離了刑罰的份量以遏制犯罪為必要的原則。
目前食品安全問題已經(jīng)到了一個十分嚴峻的地步,已經(jīng)不知道還有什么食品是安全的了,這不能不說是刑法相關方面法定刑設置的失敗。根據(jù)中央電視臺每周質(zhì)量報告曝光的問題食品以及前一段時間香港出現(xiàn)的紅心蛋、多寶魚問題,可以說問題之多觸目驚心,如:面粉、饅頭增白劑過量;白酒用工業(yè)酒精勾兌;陳化米翻新以及制作粉條、粉皮用吊白塊、顏料;金華火腿制作用敵敵畏;魚翅、開心果用工業(yè)用雙氧水浸泡;醬油用頭發(fā)水勾兌;面條用過氧化苯甲酰、增白劑、明礬、福爾馬林加工;水發(fā)牛肚、魷魚用福爾馬林、火堿、甲醛溶液浸泡;一次性口杯、方便袋各種醫(yī)用垃圾、垃圾塑料;情人梅、相思梅用保險粉、硫磺、糖精、黃金粉、甜蜜素加工;一次性濕巾用醫(yī)用垃圾、破布經(jīng)雙氧水浸泡后織成;食醋用工業(yè)冰醋勾兌;蔬菜保鮮用氯化鋅、硫酸銅、吊白塊、苯甲酸鈉、山梨酸鉀、防腐劑、漂白劑;等等。其中很多添加物都是對人體極度有害的,會致癌甚至會致命,如氯化鋅、硫酸銅、吊白塊、苯甲酸鈉、過氧化苯甲酰、增白劑、明礬、福爾馬林等。只是危害結果沒有那么快顯現(xiàn),對一個體而言一次的危害比較輕微而已,所以極易被人所輕視。但它所針對的面卻是相當廣泛的,危害的是社會公眾的健康,社會危害性十分嚴重,同時違法者的違法利益十分巨大,這一點是不容忽視的。問題發(fā)展到現(xiàn)在的狀況絕非偶然,也絕不是一蹴而就的,長期以來為何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呢?部分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的失職自是不待言的,他們在其位不謀其政,失職、瀆職、不作為,甚至沆瀣一氣。除此之外,刑法制刑輕微、罪責刑不匹配也是一個原因。政府部門執(zhí)法不力,刑罰的配置與罪質(zhì)、犯罪情節(jié)、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不相適應,幾個方面加在一起導致了今天的這個局面。
(二)、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及隱瞞境外存款罪刑度設置的問題
刑法第395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chǎn)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chǎn)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guī)定申報。數(shù)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從刑法的上述規(guī)定來看,犯以上兩罪不管數(shù)額如何巨大,幾百萬、上千萬甚至上億元,最高也只有五年或者兩年的刑罰。這的確給貪污受賄、侵吞國有資產(chǎn)的人提供了絕佳的可以減輕處罰的可乘之機。他們只要做的隱蔽些,銷毀所有的相關證據(jù),然后死不交待財產(chǎn)的來源,或者將資產(chǎn)轉(zhuǎn)移至境外,拒不上報境外存款的數(shù)額,就可以僥幸的逃過打擊,或者至少減輕了制裁。這顯然成了那些貪污者的救命稻草,貪污幾千萬甚至上億元資產(chǎn),一旦事發(fā),便一律不說明來源,拒不承認貪污受賄,只要檢察機關找不到相關證據(jù),那么便可輕而易舉的逃過貪污賄賂罪的追究,最終只能按來源不明或隱瞞境外存款定罪量刑,充其量來源不明判五年,隱瞞境外存款判兩年。打擊力度已大大減輕,對犯罪的威懾也大大降低了。如此刑度儼然已起不到任何預防犯罪的作用了,刑罰設置實屬失敗,無怪乎當今社會貪污受賄犯罪愈演愈烈。
試想一下,凡是擁有巨額財產(chǎn)的只要不能說明有合法的來源,不能證明是其正常的合法收入,那么便可以說明其來源為非法。也就是說只要不能證明是合法的,便可以推定它是非法的,否則一個正?抗ば缴畹娜嗽趺纯赡軙腥绱司揞~的財產(chǎn)呢?所以對于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的,既然不能說明來源,便可認定為非法,既然可以認定為非法,那么便可以以貪污受賄、侵吞國有資產(chǎn)等罪論罪處罰。然而我國現(xiàn)行刑法對此的制刑卻極其輕微,致使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太低太低,相對于其非法獲得的巨額財產(chǎn)而言,簡直是微乎其微,雖然財產(chǎn)也可能會被沒收,但人都有僥幸心理,心存僥幸不被發(fā)現(xiàn),況且即使被抓,罰亦不重,刑罰的威懾力已蕩然無存。如此輕度配刑,重罪輕罰,已嚴重背離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已嚴重背離社會的公平正義,也違背了刑罰的嚴厲程度應與預防犯罪的需要相適應,以遏制犯罪為必要的原則,刑罰已成無效之刑。當前部分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侵吞國有資產(chǎn)的犯罪猖獗,已徹頭徹尾地說明刑法相關法定刑配置上的失敗。
(三)、破壞環(huán)境犯罪法定刑刑度設置的問題
刑法第338條至346條規(guī)定了環(huán)境犯罪的相關條款,而從現(xiàn)實情況看,環(huán)境犯罪有關法定刑的設置顯然與此類犯罪所造成的社會危害以及這類犯罪所應受到的懲罰不相適應。例如:第三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zhì)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依據(jù)該條規(guī)定,發(fā)生了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造成了人員傷亡,充其量也只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重而刑輕,罪刑責不符已顯而易見。這些年來環(huán)境問題頻發(fā),造成的損害規(guī)模也日益巨大,已明顯說明了刑法配置的相關法定刑的失敗,其已嚴重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刑需相適應的配刑原則。
環(huán)境問題目前已成為舉世矚目的大問題,環(huán)境的日益惡劣已直接威脅到人類的生存,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以及對人類生命健康的損害不可估量。目前各種環(huán)境污染破壞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絕不亞于其他嚴重犯罪對公共安全的危害,其所涉及的其實也是社會公共的安全,危害的也是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此外,除對人身健康的傷害之外,其對地球其它生物及資源的損害也十分嚴重,甚至不可逆轉(zhuǎn),危及子孫后代,影響深遠。唯一不同的就是這種犯罪行為的危害結果不是立即顯現(xiàn)的,或者說危害后果的嚴重性不是立即凸顯的,需要經(jīng)過一個緩慢的過程。如果發(fā)生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致使人員傷亡,而僅處3年以下的刑罰,則大大違背了罪刑均衡、罰當其罪的原則,刑罰的威懾力將大打折扣。雖然法條也有規(guī)定罰金,但對數(shù)額卻未作任何規(guī)定,這給現(xiàn)實中定罪量刑帶來了很大的自由度,同時也違背了反對不確定刑的原則。依據(jù)刑需相適應的原則,刑罰的份量應以遏制犯罪、預防犯罪為必要,如果設刑太輕,則防范犯罪便會成為空談。
四、瀆職罪刑度設置的問題
刑法第397――419條規(guī)定了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刑罰,但現(xiàn)實中國家工作人員瀆職、濫權、不作為的現(xiàn)象卻日趨嚴重,日呈上升之勢,這顯然與刑法規(guī)定的法定刑過于輕微有直接的關系。刑罰本身的目的是懲罰犯罪,預防犯罪,而現(xiàn)實是犯罪數(shù)量不減反增,這不能不說是刑法設置的失敗。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造成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3——7年有期徒刑。造成巨大損失、人員傷亡,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的刑度很明顯已嚴重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罪重而刑輕。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濫權、不作為不但會有巨大的直接損失,而且對社會秩序也將造成嚴重的破壞,并將極大地傷害社會對國家工作人員的信任。針對如此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瀆職犯罪理應受到更為嚴厲的懲罰。刑罰的嚴厲程度必須與預防犯罪的需要相適應,即按需配刑,如果分配的刑罰過輕,不能滿足預防犯罪的需要,那么刑罰的功能將無法充分發(fā)揮,這將有違社會的公平正義。
(五)、非法組織賣血、非法行醫(yī)、醫(yī)療事故罪刑度設置的問題
刑法333、335、336分別規(guī)定了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以及醫(yī)療事故罪和非法行醫(yī)罪,我認為這幾類犯罪法定刑刑度的設置相對偏低了。按照此規(guī)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最高刑也只有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很顯然這樣的規(guī)定有違罪行均衡、罰當其罪的原則,有違公平正義。刑罰應與罪質(zhì)、犯罪情節(jié)、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罪重刑輕,將不足以懲戒和預防犯罪。
以上這幾種犯罪侵害的對象都是人的生命與健康,人的生命權、生存權是作為人第一首要的權利,任何人無權非法剝奪。如在非法行醫(yī)和非法組織賣血罪中那些非法行醫(yī)者和非法組織賣血的人,根本就無視人的生命,在利益的驅(qū)使下,他們視人的生命和健康如兒戲,肆意踐踏。河南、安徽一帶的有些農(nóng)村艾滋病肆虐,生靈涂炭,都是起因于那些地下非法賣血組織,是他們讓這種病魔迅速傳播的,讓無數(shù)的人生命走向了盡頭。那些組織者其實就是不折不扣的殺人犯,他們危害的是社會的公共安全。然而依據(jù)現(xiàn)行刑法,他們卻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再如,在醫(yī)療事故罪中,醫(yī)務人員的責任心直接關系到病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于他們極端不負責任的行為,給病人帶來的可能是終生的傷害,一生不可挽回的損害,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是極其巨大的,而現(xiàn)行刑法的設刑卻相對較低,背離了根據(jù)一般預防與個別預防的需要配刑的原則,這不能不說是對公平正義的踐踏。
(六)、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法定刑刑度設置的問題
刑法第134、135條規(guī)定了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yè)或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過以上的刑法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到,工廠、礦山等企業(yè)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嚴重后果的,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也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責刑嚴重脫節(jié),罪重刑輕,顯然已違背了刑罰的嚴厲性與一般預防和個別預防的需要相適應的科學的配刑原則。這恐怕也是導致現(xiàn)在礦難頻發(fā)的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刑罰輕微,相對于違法者成百萬上千萬元的收益而言恐怕是有些太微不足道了。故而現(xiàn)行的刑罰規(guī)定極大的助長了那些違法者無視法律,肆意踐踏法律的氣焰和無所畏懼的心態(tài),刑罰的巨大威懾已無從談起。每一次的事故都有成百上千的生命被踐踏,而那些犯下滔天罪行的殺人兇手在現(xiàn)行刑法下卻得不到應有的懲罰,這是不公平的,也是違背憲法的,刑罰顯然已成為無效之刑。
(七)、刑法有關未成年人犯罪的規(guī)定有違罪刑均衡原則
刑法第17條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