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東 ]——(2008-3-30) / 已閱24666次
(一)、裁定拍賣、變賣。依據(jù)《查封規(guī)定》,人民法院決定要進行拍賣、變賣或以物抵債時,因拍賣、變賣一般在以物抵債之前,法院要先制作拍賣、變賣前的裁定。作該裁定之前,首先要查清該房屋是否為被執(zhí)行人的唯一房產(chǎn),是否屬于可以處理的情形。在法院依職權調查的前提下,應當合理安排雙當事人對是否為唯一房產(chǎn),該房產(chǎn)能否執(zhí)行的證明責任。按照主張積極事實的一方應承擔證明責任的原理進行分配證明責任。
(二)、拍賣成交裁定確權,給予六個月寬限期。拍賣成交、變賣成交或裁定以物抵債后,給予被執(zhí)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遷出房屋。
(三)、裁定強制遷出。被執(zhí)行人拒不遷出時,法院制作遷出裁定,強制遷出。筆者認為,被執(zhí)行人家庭有其它房屋時,可以僅限定其一個月寬限期。
(四)、提供廉租房或租金。《查封規(guī)定》明確,申請人在被執(zhí)行人無法自行解決住房時,由申請人提供臨時住房。臨時住房的房屋標準,以滿足被執(zhí)行人最低生活水平為準。該房屋的居住時間,既然是臨時住房,最長年限應當為2年。2年期滿,申請人可以收回該房屋,該房屋若租賃的,可由被執(zhí)行人自行簽訂租賃合同解決其住房問題。房屋的費用,應當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租金由當事人協(xié)商或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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