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延斌 ]——(2001-7-12) / 已閱42712次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雖然規(guī)定了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
女的權利,并且在父或母探望子女時,如出現(xiàn)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權利,但對探望權的行使、請求
中止的訴訟程序及探望權能否在離婚訴訟之外作為一個獨立的訴請求
人民法院裁決、中止探望權的事由包括哪些種類等問題沒有具體明確
的規(guī)定,難以操作。討論認為,探望權作為公民的一項法定權利,可
以在離婚訴訟之外單獨提起訴訟,但對確認和中止探望權的訴訟請求
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有待進一步研究;對中止的事由種類目前不能明
確列舉,但可通過調研進行歸納總結;至于父或母探望子女時應否征
求子女的意見,有不同主張,有的認為,父或母探望子女是一種基于
自然的血緣親子關系而產生的心理感情要求,如果征求子女的意見,
表面看是尊重子女的意愿,但實質會人為地傷害這種親情關系,也可
能會使子女在心理上對父或母產生疏遠感,對子女成長不利;也有的
認為,應當征求子女意見,但可按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年
齡界限來確定是否征求其意見,如探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不能正確表
達其真實意志的限制行為能力的子女可不征求其意見,探望能表達真
實意志的限制行為能力的子女就應征求其意見;另外最難解決的問題
就是探望權的執(zhí)行,目前尚無良策。
對離婚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性規(guī)定也是我國婚姻立法的新發(fā)
展,但在審判實踐中如何適用,代表一致認為,對夫或妻在家庭土地
承包經營中享有權益的保護,必須是以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
享有權利為前提條件的,否則無法給予保護。
對離婚財產的分割,因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前財產經過
4年或8年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司法解釋,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
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
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至于如何幫助、幫助的程度等問題,結合立
法精神和背景,討論認為,立法之所以著重從住房上規(guī)定給予生活困
難的一方幫助,就是要體現(xiàn)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前個人財產經過4年
或8年轉化為共同財產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精神,因此,幫助既包括住
房所有權,也包括住房使用權,一般情況下是在住房使用權上的幫助,
同時也不排除當事人之間經協(xié)商達成的其他幫助方式,至于幫助的年
限應為2年,這也是法律公平原則在立法上的體現(xiàn),特別是體現(xiàn)了對
弱者和婦女的傾向性保護。
法律責任
修改后的婚姻法最大的一項成就就是增加了對實施家庭暴力、虐
待、遺棄家庭成員、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行為的救助措施和
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這突出了對違反婚姻法和破壞婚姻家庭行
為的懲治力度。當然,對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如何理解,
也是仁智各見。較為一致的觀點是,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
害兩方面的賠償;而且因夫妻財產制中有了個人所有財產的規(guī)定,所
以,對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無論是否導致離
婚,無過錯方均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并可獨立成訴,對重婚、有配偶
者與他人同居等行為,只有在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
總共5頁 [1] [2] [3] 4 [5]
上一頁 下一頁